辽宁本溪一老人去世前让小女儿取出36万元存款,表示剩余钱款不分给大女儿、二女儿,因她们不照顾自己。老人去世后,小女儿因未分钱给两姐姐被告上法庭。小女儿认为这是老人生前赠予,而大女儿、二女儿认为是遗产,法院判了!
据悉,老杨育有三女,老伴离世后,他曾在养老院短暂栖身,而后便独自度日。2024年,老杨因病榻缠绵,见小女儿侍奉左右最为殷勤,便嘱其取出36万元存款。小女儿问及如何处理,老杨言简意赅:“住院、吃饭,皆从此中支取。”当小女儿追问若有余款当作何处置,老杨斩钉截铁:“没有!”小女儿不甘心,又问:“那两位姐姐呢?”老杨怒色渐显:“她俩对我不闻不问,我何须留钱给她们!”小女儿担忧道:“她们也来看过你啊,你这般说,恐怕要起争执!”
月余之后,老杨撒手人寰。三女为父料理完后事,却因遗产分割问题剑拔弩张。大女儿与小女儿坚称,那36万元存款与老杨名下的房产均为遗产,应均分无疑。而小女儿却独持己见,认为遗产仅指房产,那36万元乃是老杨生前的慷慨赠予。
三女各执一词,终至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裁决呢?《民法典》第1122条明文规定,遗产乃自然人离世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此案焦点,便在于那36万元究竟是赠予还是遗产。
一审法院细审个中原委,认为判断关键在于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最高院《解释》第90条亦规定,当事人须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小女儿主张赠予,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且她支取存款频繁,数额较大,远超老杨生活、医疗所需,又无法合理解释款项用途。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那36万元为老杨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又规定,遗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老杨未留遗嘱、遗赠,故遗产由三女均分。一审判决后,小女儿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女儿除提供老杨病历证明自己侍奉至终,还呈上与老杨的视频对话记录,欲证明赠予之事。然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认为赠与合同需双方明确意思表示。视频中,老杨并未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予小女儿,只是让她保管用于花销。小女儿又未能证明存款确用于老杨花销。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无误,驳回小女儿上诉,维持原判。此事您作何感想?欢迎留言交流,共抒己见!
用户10xxx86
小女儿说老头去世前吃得好。玩的好,自己的花消工资等剩不下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