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女子见小区养狗人士总是带狗在自家门口的绿化带大小便,向物业多次反映未果,遂自行购买了一瓶驱狗剂,后见一名邻居不听劝阻,遂回家拿驱狗剂朝绿化带喷洒。女子邻居从绿化带里冲出来,抢夺女子手里的驱狗剂,女子不慎将驱狗剂喷在邻居裤子上,邻居与女子发生拉扯而后报警。报警后,经民警调解,女子与邻居达成和解,均放弃验伤,女子赔偿邻居25元清洗裤子的费用。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事情并没有完,女子邻居事后又称女子弄伤了自己的狗,向女子索赔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光明网)
据悉,女子冷某住在小区的最西南角,因为位置相对偏僻,小区里养狗的人士总是带着狗在其门前的绿化带内大小便。
因为气味难闻,还滋生虫子,冷某不堪其扰,多次向物业投诉,未果后,遂自行在网上购买了一瓶驱狗剂。
一天,冷某出门倒垃圾,恰巧看见章女士带着3只狗在自家门口的绿化带内大小便,遂上前进行劝阻。
后见章女士我行我素、不听劝阻,遂回家取来驱狗剂喷洒在绿化带上。
因为章女士还在绿化带内,章女士见状认为冷某是在找事,遂上前抢夺冷某手中的驱狗剂,后见冷某将驱狗剂弄在自己衣服上,与冷某发生拉扯,而后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过民警调解,冷某与章女士达成和解,均承诺放弃验伤,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伤势自理,冷某赔偿章女士25元清洗裤子的费用。
然而,冷某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怎料不久后便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发现自己竟然被章女士告上法庭。
原来事发后,章女士发现自己的一只狗嘴角流血,遂带狗去检查,发现狗下颚骨折。章女士认为是冷女士向自己的3只狗喷洒驱狗剂,引发3只相互撞击所致。
面对章女士的控诉,冷女士辩称,自己所使用驱狗剂对狗和植物没有任何危害,用途仅仅只是让宠物讨厌气味进而远离。
事发时,章女士的3只狗也没有相互冲撞,在派出所协调时,章女士也没有提过狗受伤的事情,且自己与章女士已经在民警的主持下和解,并履行了相应的协议。
对此,章女士又表示与冷某签订的调解协议,自己没有发现自己的狗受伤,调解协议也没有涉及狗受伤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法院怎么判?
1、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依法是可以主张撤销或者无效的。
2、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到本案,章女士在与冷女士达成调解后又另行起诉就需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
具体到本案,虽然章女士提供了事发时的相关照片和视频,其中相关照片还显示地面上存在不少点状红色痕迹,章女士声称是狗受伤所留的血迹。
但由于现场监控中冷女士喷洒驱狗剂后未见章女生的3只狗有过激反应,如果认为地面上点状红色痕迹是章女士的狗受伤所留的血迹,章女生的狗受伤应该非常严重,但是章女士在派出所却没有提及狗受伤的相关事宜,不合常理。章女士又无证据证明涉案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事实。
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章女士的全部诉请。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