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一男子在某洗浴中心误闯了女更衣室,吓得一对母女立即拿浴巾遮住隐私

岁已暮聊社会 2025-01-21 15:51:48

黑龙江大兴安岭,一男子在某洗浴中心误闯了女更衣室,吓得一对母女立即拿浴巾遮住隐私部位。随后这对母女找到男子,并要求其道歉,谁知男子竟直接跪下道歉。这对母女又要求洗浴中心赔偿3000元,可洗浴中心却称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是男子自己要进去的,应该找男子索赔。而且洗浴中心还称这误闯是非常常见的,不需要大惊小怪。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这对母女便将男子和洗浴中心一并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的一个傍晚,49岁的郭女士带着女儿来到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洗浴中心。

1个多小时后,享受完的郭女士带着女儿准备穿衣回家,可就在这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拉开了门帘走了进来。

虽然只是短暂的几秒钟对视,但这对郭女士母女来说,被一陌生男子看光了身体,无疑是羞耻的,郭女士的女儿甚至遮住隐私部位大叫了起来。

也许是郭女士女儿的大叫惊醒了男子,刚才一动不动的男子立即转身离去。

郭女士心有余悸,她与女儿穿戴完毕后,找到洗浴中心前台服务员讨要说法。

可没想到,服务员却轻描淡写地表示:“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几次了,走错地方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郭女士听了这话,气不打一处来,她坚持要求洗浴中心留住那名男子,随后报警处理。

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监控视频查到了那名男子。经调查,这名23岁的男子姓朱,的确是洗浴中心的顾客。

此外,民警还调查发现,朱某从男浴室洗完澡后,径直走向女浴室,但是洗浴中心的男女浴室并不在一个楼层。同时,洗浴中心多处都设置了醒目的“女浴”标识,以及“男士止步”的标识。

后民警采取了调解的方式处理此事,朱某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郭女士跪下了,并诚恳的道了歉。

都说男儿膝下有黄金,可朱某的这个“黄金”,郭女士看不上,她认为自己和女儿的隐私被侵犯了,女儿还没嫁人,这事不能这么算了。

之后,郭女士将洗浴中心以及朱某告上法院,提出3000元的赔偿,以及书面道歉。

在法庭上,三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洗浴中心坚称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把男女浴区分为楼上楼下,还在女浴室外贴了很多显著标识,就连门帘上都是女浴室的标识。

至于朱某为什么会看不到这些标识进入女更衣室,那就得问朱某了,反正洗浴中心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郭女士反驳称,洗浴中心的前台明明说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这不就是承认了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难道不能安排一名服务员在女浴室门口执勤吗?

可是洗浴中心立即反驳称,服务员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此前从未发生过男子进入女浴室的情况。 至于朱某,他还是坚称自己不是故意的,过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的规定,隐私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之一,它保护的是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郭女士在洗浴中心的女浴室洗澡,朱某突然闯入女浴室中的更衣室,并且看光了郭女士和她女儿的身体,这无疑是对郭女士以及其女儿的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警方的调查,不管朱某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事实的成立。

因此,郭女士有权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损失。

其次,洗浴中心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应当保护顾客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防止他人遭受损害。如果因为经营者、管理者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经营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自称设置了醒目的标识,但朱某仍然进入了女浴室。

就算朱某是故意的,这也说明洗浴中心的安全保障存在瑕疵。如果在女浴室外面安排了服务员看守,那不管朱某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再进入女浴室了。

因此,洗浴中心仍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事后可以向朱某追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部分诉求,判决朱某和洗浴中心共同赔偿郭女士的损失3000元。

至于郭女士提出的出面道歉,由于朱某已经下跪道歉了,所以无需再书面道歉,而洗浴中心虽然存在管理瑕疵,但并非实际侵权人,故无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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