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偷拿女同事钥匙,潜入其住所安装微型摄像头欲偷窥,事发后却矢口否认

肆时说说 2025-01-19 23:25:40

广东东莞,一男子偷拿女同事钥匙,潜入其住所安装微型摄像头欲偷窥,事发后却矢口否认。东莞中院二审审结此隐私权纠纷,判决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来源:九派新闻、光明网、东莞中院)

管小雨是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她在东莞没有太多的朋友,除了工作上的同事。

她和男同事谭志强的关系还算不错,两人经常一起聊天、吃饭,算是比较要好的朋友。

然而,管小雨万万没想到,这个看似老实的男同事,竟然会对她做出此事。

当天早上,管小雨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她把自己的房屋钥匙放在了办公桌上,然后就匆匆离开了。

然而,她并不知道,她的这一举动,却被谭志强看在了眼里。

谭志强心中涌起了一股莫名的冲动,他想要偷窥管小雨的隐私,想要看看她私下的生活是怎样的。

于是,谭志强趁管小雨不在的时候,偷偷拿走了她的房屋钥匙。下班后,他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来到了管小雨的住所。

他小心翼翼地打开了门,然后四处张望,确认没有人后,他开始在房间里寻找安装微型摄像头的位置。

最终,他选定了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那里隐蔽而又不易被发现。

谭志强手脚麻利地安装好了摄像头,然后匆匆离开了现场。

他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却没想到,当天下午,管小雨就发现了这个可恶的摄像头。

她回到家后,正准备换衣服,却突然看到空调出风口处有个小东西。她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微型摄像头!

管小雨报了警,民警很快赶到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谭志强。

谭志强声称自己只是想要测试一下摄像头的性能,并没有偷窥管小雨的隐私。

然而,民警很快就拆穿了谭志强的谎言,并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这事对管小雨造成了打击,几天后,她主动辞职,并于当日离开了东莞。

然而,管小雨并没有就这样算了,她将谭志强诉至法院,要求他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期间,谭志强似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同意对管小雨进行道歉,并写了一封致歉信。

然而,这封致歉信却让人大跌眼镜。信上,谭志强竟然表示自己安装摄像头是为了测试而不是偷窥,且并无对管小雨造成实质损害。

他不同意赔偿管小雨经济损失,只愿意口头道歉。

管小雨看到这封致歉信后,她觉得谭志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只是在敷衍了事,想要逃避责任。于是,她又上诉。

一、谭志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它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谭志强偷拿管小雨的房屋钥匙,私自进入她的住所,并在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

这些行为明显侵犯了管小雨的私人生活空间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谭志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管小雨的隐私权,却仍然故意为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谭志强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谭志强是否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心理痛苦、精神折磨等非物质性损失的赔偿。

管小雨在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后,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打击。

她无法再面对谭志强,也无法再在这个公司待下去,最终选择了辞职离开。

管小雨因此事而长时间焦虑失眠,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谭志强的行为已经给管小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他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谭志强是否应该重新向管小雨书面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通过语言或文字等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自己的过错,表达歉意,以寻求受害人的原谅和理解。

谭志强在一审期间写了一封致歉信,但信上却表示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测试而不是偷窥,且并无对管小雨造成实质损害。这封致歉信明显缺乏诚意和悔过态度。

正确的赔礼道歉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悔悟,并通过语言或文字等方式向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明确表达自己的歉意。

而谭志强的致歉信明显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他应该重新向管小雨书面赔礼道歉,并书面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而定。

综上所述,谭志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并给管小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重新向管小雨书面赔礼道歉。

最终,二审改判谭志强向管小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重新向管小雨书面赔礼道歉,书面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而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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