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郑先生在公园如厕时,马桶突然破裂。公园工作人员坚称是郑先生踩坏,要求赔

肆时说说 2025-01-19 23:16:34

深圳,男子郑先生在公园如厕时,马桶突然破裂。公园工作人员坚称是郑先生踩坏,要求赔偿两万多;郑先生称自己正常坐下马桶就坏了,反而因头撞墙要求公园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来源:潇湘晨报)

一公园里的设施一应俱全,就连公共厕所也是干净整洁,让人用着舒心。然而,这天却发生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难得周末有空的郑先生,就约了几个朋友来公园散步聊天。逛了半天,郑先生感觉内急,就匆匆往公园里的厕所跑去。

他找了个没人的隔间,一进门就迫不及待地坐了下来。谁知,他刚坐上马桶,就听见咔嚓一声,接着是哗啦一响,马桶竟然破裂了!

郑先生吓得一哆嗦,差点没从马桶上摔下来。他赶紧站起来,发现自己的裤子已经湿了,原来是马桶里的水溅了出来。更糟糕的是,他的头在慌乱中撞到了墙上,疼得他龇牙咧嘴。

这时,厕所外面的工作人员听到了响声,赶紧跑了进来。一看到破裂的马桶和郑先生的样子,工作人员就皱起了眉头。

他上下打量了郑先生一番,然后开口说道:先生,你这可不行,怎么把我们的马桶给踩坏了呢?

郑先生一听,顿时火了:我什么时候踩坏了?我就是正常坐下来的,这马桶质量也太差了吧!

工作人员却不依不饶:你看,马桶都裂成这样了,不是你踩的还能是谁?这马桶可是我们公园新买的,价值两万多呢!你得赔偿!

郑先生一听,差点没晕过去:两万多?你这是抢钱呢!我头都被墙撞到了,我还没找你们赔偿呢!

就这样,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了起来。

工作人员坚持要郑先生赔偿马桶的损失,而郑先生则坚决不肯承认是自己弄坏的马桶,反而要求公园赔偿他因头撞墙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他越想越气,干脆报了警。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也开始调查起来。

这下子,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了。公园方面坚持要郑先生赔偿马桶的损失,而郑先生则坚决不肯承认错误。双方僵持不下,谁也不愿意让步。

就这样,事情一直僵持着。公园催他赔偿马桶的损失,最终,郑先生交给公园5000元的赔偿押金。而郑先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会维权到底。

一、公园要求支付押金缺乏合理依据

公园在未明确马桶损坏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郑先生支付5000元押金,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兼顾各方的利益,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园未能证明马桶损坏是由于郑先生的过错导致的,因此无权要求郑先生先行支付押金。这种要求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损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押金退还约定的问题

公园提出的两个方案中,都涉及到了押金的退还问题。然而,这两个方案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即郑先生愿意承认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郑先生不认可这一前提,那么这两个方案中的押金退还约定就对他没有约束力。

公园应在明确马桶损坏的责任归属后,再与郑先生协商赔偿或押金退还事宜。

如果马桶损坏是由于公园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公园应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马桶的费用,并退还郑先生已支付的押金。

如果马桶损坏是由于郑先生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但公园无权单方面要求郑先生支付高额押金。

三、公园方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公园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设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马桶作为公园内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人身安全。

如果公园未能对马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其存在安全隐患并引发事故,那么公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公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郑先生在使用马桶时遭受损害,那么公园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公园提供的马桶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并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那么公园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园提出的两套赔偿方案均缺乏合理依据,且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郑先生作为消费者,在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公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押金。(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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