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红与小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就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5万余元压岁钱归属产生

肆时说说 2025-01-19 23:16:00

河南,小红与小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就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5万余元压岁钱归属产生争执。法院判定压岁钱归孩子所有,父母无权分割,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小强抚养女儿,小红支付抚养费,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

(来源:九派新闻)

小红与小强婚后不久,便迎来了两个活泼伶俐的女儿。这两个小宝贝自出生以来,就成了家中的掌上明珠,逢年过节,长辈们总是毫不吝啬地给她们送上厚厚的红包,寓意着吉祥与祝福。

小红把这些红包攒了起来,打算将来为女儿们的教育和生活做准备。年复一年,这些压岁钱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截止到今,竟然已经攒下了5万余元。

然而,小红与小强的婚姻却逐渐走到了尽头,她提起了离婚诉讼。

两人除了对抚养权的争执外,还就那5万余元的压岁钱归属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小强坚决认为,这些压岁钱是女儿们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小红则觉得,自己在这些年里为家庭付出了太多,这些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自己。

一、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财产权。

因此,未成年人的财产通常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那5万余元的压岁钱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直接赠与了未成年人,也就是小红和小强的两个女儿。

这些钱在性质上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红和小强作为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这些财产。

他们只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使用。

《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监护人在管理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底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本案中,那5万余元的压岁钱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为它们是长辈直接赠与未成年人的财产,而非赠与小红和小强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这些压岁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包括将财产赠与子女。

但这种赠与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双方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并且协议内容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由于压岁钱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问题。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红和小强在管理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他们也有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如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

本案中,小红和小强在管理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却产生了争执。

他们试图将未成年人的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是违反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的。

此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保管义务,但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随意处置。他们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专款专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并强调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小红和小强作为监护人,在管理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产生了争执,试图将未成年人的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是违反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一条款,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所以,那5万余元的压岁钱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双方要求分割两婚生女儿压岁钱的请求。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红和小强同意离婚,两个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按期支付抚养费。

两婚生女儿的5万余元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用于女儿们的教育和生活所需。(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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