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出去打工,生不见人死不见尸,2年后,妻子起诉离婚,17年后,儿子申请

沙僧说事 2025-01-19 22:42:13

江西,一男子出去打工,生不见人死不见尸,2年后,妻子起诉离婚,17年后,儿子申请宣告他死亡,母子俩把家里的房子卖了55万,然后搬走了,万万没想到,男子突然回来了,他不对这17年为什么杳无音信做任何解释,竟直接把妻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自己30万养老钱。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02年,林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去法院起诉离婚。

她的丈夫吴某2000年出去打工,一分钱没往家里寄,反而不知去向,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她觉得,他们夫妻感情好,婚后都没红过脸吵过架,吴某不可能见异思迁,不要她们母子了,应该是出了意外,人不在这个世上了。

关键是,丈夫当初说出去打工,没说到底去哪儿,说在外面稳定下来,再告诉她,她就是想出去找,都没有目标?

林女士哭了无数个日夜后,决定接受丈夫遭遇不测这个现实,起诉离婚,然后独自把年幼的儿子养大。

一个女人带着个孩子,顶门过日得多难,林女士最有发言权,她起早贪黑打工挣钱,终于跟头把式的把儿子拉扯大。

17年后,儿子也成了大小伙子,此时的母子俩更加确信,吴某已经不在了,否则他早就回来了。

儿子小吴决定申请父亲死亡,注销他的户口,这个家,由他顶门立户,扛起养家的责任,让辛苦多年的母亲喘口气。

随后,小吴把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他们母子名下,然后又卖了55万,决定拿着钱,离开这个地方,不睹物思人,才能平复母亲心里的创伤。

这么多年,她一直自责,当年就不应该让丈夫出去打工,日子虽然苦点难点,但起码一家三口在一起就是幸福。

可没想到,小吴把房子卖掉刚搬走,吴某竟然回来了,他一看房子卖了,妻子跟他离婚了,儿子也把他户口注销了,气不打一处来,直接把妻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他30万养老钱。

而对于他消失17年,去了哪里?干了什么?为什么不给老婆孩子联系,为啥不给妻儿一分钱,他却只字不提,就好像一切都没发生,还理直气壮把自己当成一家之主。

他从不去想,这么多年,妻儿是怎么过来的?他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做到了丈夫的担当,尽到了父亲的责任。

林女士母子俩终于明白,吴某这么多年音信全无,并不是出了什么意外,而是在外面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自己潇洒快活去了。

母子俩失望至极,根本不搭理吴某,他愤怒的把母子俩告上法庭,索要30万。

有人说,儿子可以再起诉抚养费,就算一个月800,十八年也有近20w了,哪里还需要补偿他房款跟?得倒给钱给儿子吧。

坚决支持追查这个男人,这些年在外逃避抚养儿子的责任和义务,并由此对妻儿情感和生活困窘产生的伤害应当的赔偿。而不是让妻儿赔偿他。

必须查清17年。他到底在什么地方,从事了什么,怎么度过的。尤其是有沒有另组家庭和另有后人。不然的话麻烦还有。例如,另有后人要分享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小吴宝适当补偿吴某实际所得房款的30%。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吴某外出打工后长时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儿子小吴作为利害关系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若仍无吴某的下落,可依法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

《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当吴某重新出现后,他或利害关系人如林女士或小吴,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法院在核实身份后,应依法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林女士在吴某长时间下落不明后,选择起诉离婚,若法院当时判决离婚成立,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终止。

若离婚判决在吴某被宣告死亡之前没作出,则宣告死亡判决作出时,婚姻关系也自动终止。

吴某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后,他与林女士的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恢复,需要双方协商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在吴某被宣告死亡期间,他的财产,如房产依法应由继承人儿子小吴继承。小吴在继承房产后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售房产。

吴某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后,他有权请求返还因宣告死亡而失去的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返还并非指原物返还,而是指财产价值的返还。因为房产已无法追回。

最终,法院判决林女士和小吴返还吴某卖房款的30%,可能是基于吴某作为原房产所有人的权利,以及考虑到林女士和小吴,在吴某下落不明期间所付出的努力和承受的损失后作出的权衡。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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