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在小区乘坐电梯上行时,电梯突然从17楼坠落至负2楼。紧接着,电梯又

沙僧说事 2025-02-22 11:01:33

云南昆明,男子在小区乘坐电梯上行时,电梯突然从17楼坠落至负2楼。紧接着,电梯又迅速冲顶33楼导致男子当场身亡后果。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来源:澎湃新闻)

男子韦某是广东人,今年59岁。韦某早年从广东来到当地打拼后,于2014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高档、交通便利的小区。

2016年,顺利收楼并将房子装修好后,韦某带着子女们开开心心的入住。

2025年2月18日晚饭过后,韦某与儿子一起到小区楼下玩耍。后因儿子想要跳绳,韦某就准备乘坐电梯回家去取来绳子。

可韦某进入电梯上行至小区17楼后,电梯因突发故障,迅速坠落至负二楼处。巨大的冲击导致韦某受伤。

可这还没完。紧接着,电梯又从负二楼迅速猛冲顶至33楼。电梯门被打开后,韦某被确认当场死亡。

据救援记录记载,韦某获救时间为当晚21时59分、疑似因电梯故障冲顶致其死亡。

据了解,韦某所住单元楼的顶层为33楼,共有三部电梯。碰巧韦某乘坐的那部电梯出了事。涉事电梯于2014年投入使用、最近一次的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

事发后,小区物业要求电梯的维保公司对小区内的所有电梯进行了检修检测。

目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今年2月份对小区的电梯进行过维保,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涉事电梯是否在15日内保养过?

1、是意外还是人祸?

如果小区电梯是在使用年限之内,且是按规定定期保养,或者还可以说是意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版)第31条规定,电梯的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也就是说,如果涉事电梯15天内没有日常维护保养,那就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了。

2、物业公司应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对小区的设备负有管理的义务,要对业主安全负责。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而且,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还应当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如果小区电梯没有定期维修,而物业公司又没有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过来保养,应视为未尽合同约定义务。即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维保公司追偿,那就是物业自己要考虑的问题了,与业主韦某的家属没太大的关系。

4、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责任更大呢?

0 阅读:83
沙僧说事

沙僧说事

关注沙僧说事,带你看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