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北,一老汉酒后去按摩店消费,见店里只有女技师一人,提出过分要求,让女技师按摩隐私部位。按摩期间老汉睡着了,女技师离开,一个多小时后,女技师发现老汉叫不醒,拨打了急救电话,最终老汉因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女技师没有及时对老汉施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家属将女技师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法院判了!
肖倩正在给周大爷按摩,发现他睡着了还打着呼噜,就悄悄的退出房间。
一个多小时后,肖倩进来查看,发现周大爷不对劲,她喊了几声没有反应,吓得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周大爷抢救无效离世,肖倩被家属索赔37万,肖倩喊冤,我就收了几十块钱!
周大爷60多岁了,平时喜欢喝点小酒,喝多了还爱惹个小祸,家里人也管不了他。
那天他独自喝了半斤多的白酒后,就开始躁动不安,老汉走出家门儿到处溜达。
在路过一家按摩店时,老汉一冲动,就走进店里消费。
在和老板搭话中他了解到,这家店的老板、按摩师就肖倩一个人。
老汉付了钱,让女技师按自己的要求来按摩,肖倩自然理解周大爷的意思。
周大爷被带入单间,肖倩去准备按摩用的材料,房间里只剩周大爷一人,他浑身燥热,自行脱掉了衣服躺在床上。
老汉酒后起了色心,在按摩过程中,他一会儿故意触碰女技师的身体,一会儿拉着她的手要求给自己按摩隐私部位。
女技师似乎早已见惯了这样的客户,她没有反抗,也没说什么。
在她看来,这个年纪的老汉也就只能搓搓油,没啥实际行为。
可接下来肖倩却发现周大爷似乎不太对劲,老汉全身大汗淋漓,呼吸也不平稳,还吐了几次。
随后周大爷就睡着了,还打起了呼噜。
顾客在按摩中睡着是常有的事,肖倩还以为周大爷是喝醉了,吐酒后要睡觉。
随后肖倩打扫了房间里的呕吐物,就到前台去了。
大约一个多小时后,肖倩认为周大爷该睡醒了,再说他占着按摩床,再来了顾客没法接待。
肖倩进房间查看,发现周大爷虽然还打着呼噜,但脸色苍白,不像是睡熟的样子。
她大声呼喊,周大爷一动不动,肖倩吓坏了,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周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周大爷患有脑动脉瘤出血引发的一系列疾病。
在抢救了几天后,周大爷病情越来越严重,被3个儿子接回家中,不几天周大爷就离世了。
3个儿子办完了周大爷的后事,找到肖倩要求她赔偿。
他们认为,老人是来按摩消费的,在发生疾病时,肖倩没有及时发现。
而是在一个多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因此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而且在这期间,肖倩把老汉一人扔在房间不管不顾,造成老汉发病后没有及时得到救治。
周大爷的儿子拿出医院的相关记录证明,老汉确实是因为突发疾病,错过了救治而导致耽误了治疗而离世。
因此肖倩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肖倩对这样的说辞并不认可。
她认为,自己没有医学知识,不知道周大爷患有疾病,在按摩过程中也不知道他会突然发病。
况且,自己发现周大爷情况异常后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做到了仁至义尽的救治,因此,自己不应对周大爷的离世负责。
反观周大爷的3个儿子,他们主动放弃了后期治疗,才导致老汉的死亡,周大爷的离世与自己无关。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周大爷的3个儿子,多次找到肖倩协商赔偿的事,都被肖倩拒绝。
于是他们将肖倩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因父亲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7万元。
那么法院又会怎样判决呢?
1、肖某作为按摩店的老板,对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按摩店属于经营场所,肖倩对于在店内消费的周大爷的人身安全应当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虽然按摩本身并非医疗服务,但在周大爷出现明显异常状况时,肖某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
2、肖某在察觉周大爷诸多异常情况下,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存在一定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肖倩在发现周大爷大汗淋漓、呼吸不平稳、呕吐等异常后,没有及时采取施救等措施,与周大爷病情延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一定过错。
3、法院判决
法院将审理后认为,周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因身体状况导致疾病突发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周大爷明知自己饮酒且身体状况不佳,仍前往按摩店消费,对自身疾病未能有效防范,因为他自身的过错导致了死亡结果,应当减轻肖倩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肖倩应承担15%的责任,赔偿周大爷家属各项损失计13万元。
对于这起案件案,你有那些看法?
文中人为化名
信源:(裁判文书网)
少剑波
3个儿子做了不是人做的事!按摩睡着了很正常,关键是死于病情的!
纸醉金迷
这种事只要到某院开店的肯定会理亏,因为人是在你店里出事的?
青果
上了岁数的不给按,哪来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