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与男友没有登记领证便举行婚礼,男方给了女子155200元的结婚聘礼。岂料在半年后,丈夫就因为车祸意外去世。为了给丈夫家里留下香火,女子顶住压力将女儿生了下来。没想到,公婆重男轻女,不仅不给女子帮忙照看孩子,还将女子告上法庭,理由是两人没有登记结婚,要求女子退还部分聘礼共计89000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在3年前,女子沈某经媒人的介绍,与男子胡某相识,两人很快便举行了订婚仪式。
半年后,沈某与胡某又举行了结婚仪式,仪式现场,胡某支付给沈某155200元的彩礼。
结婚之后,沈某一直想着领取结婚证,但是因为胡某工作实在是太忙,再加上沈某已经怀有身孕,遂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岂料,胡某在一次出差的时候,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沈某虽然悲痛万分,但是为了给胡某留下“后人”,顶住压力,将孩子生了下来。
不过让沈某无法接受的是,因为自己生下的是个女孩,而公婆好像并不怎么喜欢这个孙女,并没有帮忙照顾孩子。
不仅如此,沈某的公婆更是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沈某归还当初的彩礼。
沈某公婆所依据的,正是《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由于沈某与胡某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虽然两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但是在法律上,并不是合法的夫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沈某是应该归还彩礼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而胡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权要求沈某归还彩礼的。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沈某与胡某是否是合法夫妻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具体到本案,虽然胡某与沈某存在事实同居的情况,且沈某还给胡某生下了孩子,但是根据最新的规定,只有在两人正式办理婚姻登记之后,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才算是正式确定,亦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认为,沈某与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非是沈某不同意办理,而是因为胡某工作太忙的缘故,故胡某自身是存在过错的。
且在胡某出意外后,沈某一个人照顾孩子,生活困难,如果要求沈某退还彩礼,对沈某来说有失公平,同时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沈某公婆的诉求。也就是说,沈某无需退还彩礼。
对此你怎么认为?
用户10xxx99
原来他家子打着这样的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