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与邻居发生矛盾纠纷后,邻居因砸门被行政处罚。可事后男子却得理不饶人,将

小鲨看法 2025-03-23 13:59:18

北京,男子与邻居发生矛盾纠纷后,邻居因砸门被行政处罚。可事后男子却得理不饶人,将邻居被处罚的决定书,四次张贴在小区的公告栏上。邻居报警后,男子因散布他人隐私被拘留5日。但男子不服,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官网可公开查询不属于隐私等为由,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林某与男子闫某同住一个小区,且同住一单元楼。二人属于邻居关系。

事发前一个月,闫某因生活琐事与林某发生争执。林某报警处理后,闫某因砸坏林某家入户防盗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闫某自知理亏,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该处罚决定书依法生效。

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林某却在拿到闫某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后,张贴在小区的公示栏。闫某看到后,将决定书撕了下来。

但之后的五天内,林某又三次张贴闫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闫某第四次发现时,当场报警处理此事。

因有监控证实且有三名业主见到林某在公告栏张贴闫某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公安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散布他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对林某处5日行政拘留。

林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

可林某还是不服,并又告上法庭。

林某认为:

第一,监控视频未能拍到其张贴的是什么,且所谓的证人也没有看到其张贴的是闫某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政府公开信息且在公安机关官网上有公示,不属于隐私。

第三,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虽然闫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在公安机关的官网上公开,但当事人名称、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均被隐去。

因此,对于林某主张系政府公开信息、不属于隐私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其次,小区内的监控视频证实林某分别于10月30日、31日和11月1日、5日,在小区内张贴纸张,证人也证实林某的行为。通过辨认,辨认出张贴纸张的人为林某。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收集,且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

最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证实已将对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本人,公安机关对林某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林某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等有效证据,认定林某未经闫某许可,将带有其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到小区,系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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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9

用户10xxx99

2
2025-03-24 07:11

两家都不是好人。

小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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