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女子位于市中心价值千万的地铁房,因她和丈夫替人担保借钱450万,借钱人还不上钱,女子和丈夫承担连带责任,房子被644万拍卖。女子不服,赖在房子里5年不搬,最终被法院强制迁走,还因为强占房子被罚100万!女子:比窦娥还冤,一分钱没借,把自己价值千万的房子搭进去,还欠了100多万!
程晓丽觉得自己就是个大冤种!她披头散发,嚎啕大哭,天天找新任房主闹事!
现房主实在无法忍受程晓丽,天天上门又堵锁眼又砸门,还带个花圈摆放在门口。
终于现房主从同情到忍无可忍,报警求助,警方发现程晓丽不止一次骚扰房主闹事,还把门锁砸坏。
以毁坏他人财物将程晓丽拘留,还要赔偿现房主门锁300元。
程晓丽因不懂法,纯粹是稀里糊涂被人算计了!
程晓丽在上海市中心地铁旁,有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
因轻易相信朋友,被一步步套牢,最终失去了自己的房子、欠下100多万的债务,还被警方拘留5天。
原来,2018年之前,程晓丽的一位朋友,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找人借了450万。
但借款方需要6个人担保才可以放款,朋友找到程晓丽,请她帮忙做担保人。
程晓丽不懂法,对担保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楚。
她只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两肋插刀,做了个老好人。
她不仅自己稀里糊涂的在担保书上签上了名字,还把丈夫也拖下了水。
借钱的那位朋友只找到5个担保人,就说服程晓丽去做她丈夫的工作,让丈夫成为第6个担保人。
程晓丽答应了朋友的请求,她认为,借钱的不是自己,还钱的也不是自己,只不过就是签个名的小事。
丈夫在程晓丽的劝说下,也在担保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夫妻两人都成为担保人了。
然而,程晓丽的那位朋友拿到450万后就不还钱了。
而在当时的背景下,适用的是《担保法》,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责任。
程晓丽和丈夫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程晓丽被告上法庭,法院要求她还钱,程晓丽这才明白,自己被朋友坑惨了!
程晓丽没钱还,法院依法要拍卖她那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估价900多万。
程晓丽拒不搬出,于是法院在拍卖时备注了“不腾退”。
最终,房子被山东的张曼以起拍价644万拿下。
张曼也是瞅准了这个发财的机会,她只交了50万的保证金,就竞拍成功。
随后借钱交齐了尾款,房子过户后,张曼用房子做抵押,按评估价贷款,一次性还上了借款。
这就等于张曼用50万买下了价值千万的房子。
但程晓丽不服,她认为担保人是6个人,平均下来她和丈夫只需还150万,凭什么拍卖自己的房子?
她心里憋屈,赖在房子里拒绝搬走,张曼虽然买下了房子,但却迟迟无法入住。
5年后,张曼以市场价将房子卖掉,赚了300多万。
新房主买下房子后,因程晓丽不搬,就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1年,最高法出台新规定,法院按新规对程晓丽强制腾退。
程晓丽因强行霸占房子5年,被罚100多万。
程晓丽终因担保、赖房、把自己千万的房产玩没了,还欠下了100多万的外债。
她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每天到门口去闹,堵锁眼、贴花圈、砸坏门锁……
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又赔了300多块钱的门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程晓丽和其丈夫在不清楚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签署了担保书,应按照当时适用的《担保法》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适用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程晓丽等人在担保时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所以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程晓丽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有权拍卖其房产以清偿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其财产进行处置,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房屋拍卖完成,且所有权转移后,程晓丽拒绝搬走,并强占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新的房主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程晓丽搬离。
程晓丽的强占行为不仅损害了新房主的权利,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受到罚款等处罚。
最终,程晓丽因多次去砸门、堵锁眼、贴标语,破坏新房主的门锁,被警方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赔偿损坏的门锁300元。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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