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男子40岁才娶了个媳妇,又患上癌症,得知媳妇出轨后,忍气吐声,三次警告

岁已暮聊社会 2025-01-19 02:02:04

安徽滁州,男子40岁才娶了个媳妇,又患上癌症,得知媳妇出轨后,忍气吐声,三次警告媳妇情人,怎料而后又恰巧撞见情人与自己媳妇发生关系。男子一怒之下将媳妇情人打致重伤,事后,因故意伤害他人,获刑3年4个月。男子媳妇的情人耿耿于怀,又向男子索要8万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邓某将男子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8万余元。

邓某声称,自己是何某妻子的情人,2年前的一天晚上,与何某妻子相约上山抓蜈蚣。何某因见妻子没有回家,骑车找妻子,在一废旧民宅内发现妻子,得知妻子与自己发生关系,随即手持木棍对自己头部进行击打,造成自己头部颅脑骨折、挫伤、脑脊液漏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而后,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现仍在狱中服刑!

邓某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何某手持木棍击打自己头部,致使自己头部骨折受损,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面对邓某的控诉,何某辩称:第一、邓某的诉状只说了自己的事情,没有说其破坏自己家庭的事情能承担多少责任。

第二、事发前,自己曾警告过邓某三次,法院是要掌握证据情况的,希望法院能查清楚事实,此前,自己连邓某是谁都不知道,根本不认识他。

第三、法律是要讲公正的,邓某有没有老婆自己不知道,如果没有老婆,把事情摊开讲自己也可以离婚的,如果邓某有老婆,就是破坏自己的家庭。

第四、“在我家门口,我就提醒过邓某三次,邓某到我家门口欺负我,我不能不打他?我本来就有癌,40岁才娶到老婆,我警告过老婆三次,当时他也在场,他破坏了我的家庭,我自己还有肠癌,现在也来坐牢了,他还起诉,他起诉我,我也没有钱给。”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邓某与何某妻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而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事发当天,邓某与何某妻子相约上山抓蜈蚣,何某因妻子久出未归,便寻找妻子,而后在一废弃民宅内发现妻子与邓某发生关系,而后手持木棍击打邓某头部,导致邓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等事实。

法院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何某对于邓某的行为不能采取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反而采取暴力手段损伤邓某的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邓某与何某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伤害了何某的感情,故邓某对自身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何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何某承担30%的责任,邓某自负70%的责任为宜。

另由于邓某在庭审中向法庭明确在本案中只主张目前已发生的医疗费、检查费等合计7.9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何某限期赔偿邓某2.3万余元医疗费,驳回了何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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