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0岁女子准备结婚,因为男方不买车,女子拒绝登记。男方大怒,要求女方退还188,000元彩礼,18,000元订婚钱,20700元三金钱。女方却只肯退还188,000的彩礼钱。说是男方主动提出退婚,女方没有过错其他两样钱无需退还。双方对簿公堂后,女方反悔,说只要男方同意结婚,不买车她也答应。法院判决亮了。
都说婚姻是人生第2次投胎,如果挑选到好配偶,那就抓到了一手好牌。如果遇到坏的,那将陷入万劫不复。
所以,刘艳对自己的婚姻大事很慎重。她谨慎细心的挑选着。想找到合乎心意的白马王子。
但正所谓人无完人,能在家整日陪伴,呵护温暖的男子不能给予她金钱上的支持。能给予她金钱的,却又没时间陪伴她。
刘艳想找一个既能挣钱,又能整天陪伴她的人。可她找来找去也没遇到合适的。
而她的青春,也在岁月消磨中蹉跎而去。
这一年,刘艳40岁了。她看着身边的同龄人孩子都已经上幼儿园。心中有些凄凉。
她不愿意孤单单过一辈子。她自觉降低了择偶要求。
皇天不负苦心人。这一年,她终于遇到合适的意中人。
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准备结婚。
订婚时,男方给她18,000元订婚钱。又花20700元买三金。同时也给了188000元彩礼。
婚期定下后,双方开始忙碌,男方装修房屋,购买各种家电家具。
刘艳和未婚夫一同看家具,拍婚纱,照订酒店。
眼看好事在即,迎接他们的将是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
不料两人却因为买车发生争吵。刘艳觉得既然结婚,就应该一切都要买新的,她要求男方买一辆新车。
男方却认为,汽车只是代步工具,自己本来就有一辆车,没必要再浪费去买一辆新车。如果有多余的钱存手里,等当下这辆车旧了,再换新车也不迟。
刘艳坚持要买新车,男方认为没必要。
双方争执不下,开始争吵。多次争吵无果后,男方一怒之下提出退婚。
中间人劝刘艳:咱都这个年纪了,好不容易遇到合适的。有些东西没必要太较真。
刘艳很生气,自己是40岁了,可40岁又如何?40岁难道就不应该追求更好的婚姻生活?
中间人看着她,想说些什么,最终却欲言又止。
刘艳很生气。不都是说一个男人的心在哪里?钱就在哪里吗?自己不就是要一辆车,至于就为这个退婚吗?
既然对方提出退婚,自己也不能死皮赖脸缠着他。
刘艳同意退还188,000元彩礼钱,却拒绝退还三金和订婚钱。
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竟让她崩溃。
没多久,她收到传票,男方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8,000元订婚钱,和220700元三金钱。
刘艳很生气,她觉得自己幸亏没嫁,否则对方如此小气,以后怎么过日子?
本来要结婚的小情侣却因为一辆车闹掰,让人唏嘘。
但法庭上出现的事情却一波三折。
先是刘艳反悔了。她悲伤地发出灵魂拷问:“人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40岁没嫁出去,已经承受很大压力。我要结婚了,我现在又被退婚了。如果男方愿意的话。我还同意结婚。”
刘艳表示,即便男方不买车,她也可以结婚。
看得出来,刘艳是真心喜欢她的未婚夫。可男方却已经心灰意冷,拒绝和好。
介绍人出庭作证:说刘艳长得不好看,条件也不好,也不通情达理。
介绍人言外之意,刘艳的条件不好,还在结婚问题上为一辆车跟男方闹僵,男方觉得没必要复合。
介绍人此话一出,刘艳崩溃欲绝。她没想到自己在男方心中竟是如此模样。
介绍人的话惹怒了刘艳哥哥。他说自己妹妹本着善良,才会把188,000元彩礼退还给男方另外两款钱坚决不退。
女方认为,是男方单方面悔婚,女方不存在过错,所以,以上两样花费应该由男方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本案争议焦点是,男方支付的18000元订婚钱和20700元是否属于彩礼?
最高法新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给(jǐ)付给刘艳的订婚钱和三金属于彩礼,那这笔钱就不用返还。
那如何判定这笔钱属于彩礼?
《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男方支付给刘艳的三金,是20700元,订婚钱是18000元,两项合计38700元,这两笔款项已经超出正常男女间赠予行为,应认定为彩礼。
既然是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就应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刘艳在判决生效七日后,返还男方387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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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都40岁了,这可能是她最后一次机会结婚了,看样子再也还不了俗了,只能成'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