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56岁大妈在36年前办了一张100元的存单,银行告知其月息10.95厘,贴补13.64%,只要存够24到期后可以领取10000元本息,30多年过去了,大妈因急用前往银行提款,怎料又被银行告知当初与大妈之间的约定因违规而无效,只能向大妈支付约定利息。大妈懵了,而后认为违规的是银行,不是自己,坚持要求银行按照当初的承诺兑付自己10000元本息,未果后,怒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据悉,1989年,时年20岁的女子郭某路过一家银行时,听闻银行的工作人员声称只要办理一张100元的存单,存够24年,就可以直接领取10000元,心动不已,当即办理了一张100元的存单。
银行给其存单明确注明,郭某存入100元,期限24年,于2013年8月27日到期,按月息10.95厘计算,到期合计本息1万余元;空白备注:贴补13.64%,存单右侧还盖有银行的公章。
转眼30多年过去了,郭某因为急用钱,前往银行提取存单本息,怎料却被银行告知与郭某之间的约定因违规而无效,只能按照约定利息向郭某支付本息,不能计付保值补贴。
如果按照银行的说法100元存了30多年最多也就拿个几百块与当场的预期相差甚大,郭某不愿意,认为就算违规也是银行违规,与自己无关,坚持要求银行按照当场的约定向自己兑付本息,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郭某的控诉,银行不否认郭某存款及所持存单的真实性,但是辩称:
第一、郭某所持存单应付利息栏和本金及利息栏为空,空白处书写的“年贴率13.64%”“到期本息壹万余元”,是存单开立格式要素必须填写的内容,且没有加盖银行的印章,不能认定为存单形成的双方储蓄合同的内容,仅仅是对存款存入时银行执行保值补贴率的记录,以及补贴率不变的情况下预测存款收益的记录。
第二、我国存款利率实行法定利率原则,存款利率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任何机构或组织无权突破该利率限制。“年贴率13.64%”、“到期本息壹万余元”违反当时的政策规定,即便作为案涉存款合同的内容,也因违反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
法院怎么判?
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另查明1988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对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具体保值措施为:某某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不变,对3年、5年、8年期的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储户所得利息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
1989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传真电报形式向省内各地、市、州分行发出“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最近我省一些地方的专业银行擅自开办和要求开办“优化储蓄”、“智力投资定期储蓄”、“今年存一千,来年得二万”等保值储蓄业务。这些储蓄形式都是以三年保值储蓄为基础,到期银行为储户自动转存,并按现行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出十五年甚至三十年后的收益额,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并做出“长期保值储蓄,储户不按时支取,从到期之日起以后的时间只给规定利息,不付给保值贴补,银行也不得为储户自动转储”等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对案涉存款业务正是按照紧急通知中指出的错误做法处理的,但保值贴补储蓄政策于1988年9月10日起执行至1991年12月1日止,又于1993年7月11日恢复执行,直至1996年4月1日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实行保值贴补率具有阶段性,且数值随物价浮动,并非恒定不变。
郭某所享受的保值贴补只适用存款期限内的1989年8月27日至1991年11月30日及1993年7月11日至1996年3月31日。其他时期,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损害正常金融秩序,而无效。
根据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银行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擅自确定存款档次和利率,致使作为储户的郭某错误信赖存单约定的内容,且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停办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行为,应对案涉合同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并知悉国家关于存款期限及存款利率的规定,对案涉合同部分无效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分阶段按照当地的规定向郭某支付100元本息,并赔偿郭某原存款期限内不足1万元的部分70%的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
捌零老小子
这个告诉大家,存钱是鸟用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