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旅客摔倒后6旬大爷好心上前查看被污蔑将其撞倒。大爷解释清楚后不仅为女旅客拨打120还借钱为其垫医药费。可女旅客丈夫到场后又指认是大爷撞倒的并索要5万元“赔偿”。民警调监控为大爷证明清白后,女旅客却将大爷拉黑。目前,文旅局已补偿大爷的损失。网友表示:“这不是敲诈么?为什么不找女旅客要?”
(来源:大风新闻)
63岁的李大爷在当地某景区,从事出租狗爬犁生意,因最近是旅游旺季,很多人来当地打卡,所以李大爷的生意还不错。
去年12月3日,李大爷在景区发现一名50多岁的女游客摔倒在地上后,好心准备上前搀扶。
可万万没想到的,女子却当场指认是李大爷将她撞倒在地上的。
李大爷当时质疑称:“你摔倒时,狗爬犁都已经停下来,怎么可能撞倒你呢?”
虽然被对方污蔑,但李大爷还是好心拨打了120,将女旅客送到医院就诊,并且还为其垫付了3千多元的医药费以及住院费。其中1千元李大爷还是向亲友借来的。
女旅客当时承诺两天后,等她丈夫来了,就会把钱还给李大爷。可她丈夫来了以后,也指认是李大爷将人撞倒的,并声称要做手术,所以李大爷还要再赔偿5万元。
李大爷女儿得知此事后,随即报警处理。
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李大爷的狗爬犁与女旅客相距1.5米远,女旅客疑似是拍照后退时自行摔倒受伤的。
即女旅客摔倒与李大爷没有因果关系。
李大爷本以为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就可以拿回自己垫付的3千多元,毕竟1千元是自己借来的。可事后女旅客却将李大爷拉黑。当地文旅局获悉此事后,已经补偿了李大爷垫付的钱款。即李大爷没有损失。
1、有网友质疑称,凭什么这钱要文旅局来承担呢?必须要让女旅客本人自己还。不仅要返还,还要其及其丈夫赔礼道歉。
2、其实该网友的观点,不仅有一定的道理,还有法律依据。具体而言:
首先,取得他人钱款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视之为“不当得利”,得利人有返还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简而言之,如果是李大爷导致女旅客倒地受伤的,女旅客才有权向李大爷索赔。
反之,其取得李大爷3千多元就是属于不当得利,故女旅客负有返还义务。
其次,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公安机关已经证实女旅客是后退拍照时自行摔倒所致,与李大爷没有关系,可女旅客及其丈夫却先后两次故意指责李大爷将其撞倒,故二人之行为均构成民事侵权。
最后,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3、还有很多网友认为,女旅客夫妇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得交付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根据数额犯罪司法解释规定,5万元以上就已经是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了。
也就是说,如果能认定为敲诈勒索,5万元以上,就不是违法了,而是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敲诈勒索罪且二人是共同犯罪。
4、那么大家认为,女旅客夫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