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尉犁,杨某与李某喜之间源于几台整地机、打包机、打杆机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杨

重瓦下庆 2025-01-12 15:26:04

新疆尉犁,杨某与李某喜之间源于几台整地机、打包机、打杆机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杨某声称,这些设备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被李某喜非法占有,拒不归还。而李某喜认为设备是杨某父亲让其拉走的,且部分设备已无法使用,自己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最终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李某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呢?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某和李某喜曾经是合作伙伴,他们一起承包土地,共同经营农业。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农业的不景气,两人的合作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2023年的一个春日,杨某和李某喜因为土地经营问题发生了争执。杨某认为李某喜在合作中不够坦诚,隐瞒了部分收益;而李某喜则觉得杨某过于计较,不体谅自己的辛苦。

争执中,杨某提到了几台农机设备:整地机、打包机、打杆机,这些设备原本是杨某为了合作买的,但此时却被李某喜控制着。

杨某气愤地说:那些设备是我的,你必须还给我。

“什么你的?那些设备是你爸让我拉走的,现在你说要就要?”李某喜也不甘示弱。

原来,在之前的一次合作中,由于土地需要整修,杨某的父亲杨某昌便让李某喜将几台设备拉走使用。

当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了使用完毕后归还。然而,合作关系的破裂让这台设备的归属问题变得不清不楚的。

杨某多次向李某喜索要设备,但李某喜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杨某无奈之下,只好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李某喜犯侵占罪。

李某喜认为:那些设备是杨某昌让拉走的,当时他说用不成了,让帮忙处理。后来确实把整地机当废品卖了,但也给杨某昌说清楚了,他当时没意见。现在杨某突然来要设备,这不是无理取闹吗?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不惜四处奔波收集证据;而李某喜则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也积极应诉。

然而,无论双方如何努力,那几台农机设备的归属问题,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而李某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也成为了审理的重点。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杨某以侵占罪对李某喜提起控诉,但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杨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

杨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喜对非法占有其整地机、打包机、打杆机拒不交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法院认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己有,并具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杨某虽然提供了照片、聊天记录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须经专业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双方对案涉整地机、打包机、打杆机的状况表述不一,无法证实其诉称的设备价值是否达到侵占罪要求的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标准。

此外,双方关于设备的完整协商过程及近期处理情况不明,暂无法认定李某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喜构成侵占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杨某指控李某喜犯侵占罪时,均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由于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喜构成侵占罪,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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