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输手机支付密码时,没背着同事,同事偷偷记下密码,趁男子睡着,用他手机给自己悄悄转了10000元,他自作聪明,删掉转账记录,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不被男子发现,殊不知男子开通了短信提醒,他报警后,同事哭都来不及了。
李某是个粗枝大叶的人,看谁都是好人,都不设防,都真诚相待。
李某是个吃货,因为有时候工作时突然会感觉到饿,又不能随便离开去吃饭,所以,李某就会网购一些零食以备不时之需。
他网购时,输入手机解锁和支付密码,从来不背人,就被跟他走的很近的同事黄某偷偷记下了。
要说这个黄某,李某没把他当同事,而是当朋友看,经常给他带早餐,有时候也请他吃饭,买来的零食,更是少不了他那一份。
可李某信任他,他却动起歪心思,记住李某的开锁和支付密码后,寻找机会下手。
这天中午,李某吃过午饭,手机扔在工位的桌子上,趴在桌子上睡着了。
黄某一看机会来了,偷偷拿走李某的手机来到卫生间,进入一个隔断,然后反插门,把李某手机开了锁,然后点开微信钱包,给自己转了10000元。
做完这一切后。他删除转账信息,他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李某不可能发现自己的钱被转走10000。
然后,他平复激动的心情,又不动声色的把李某手机放在他的桌子上,而李某睡的正香,对刚发生的一切毫无察觉。
等李某胳膊被自己的头压麻木了,他终于醒了,习惯性的拿起手机,打开看时间。
突然,“咣当”一声,进来一条手机短信,他一看眼睛立马睁大了,他发现,就在自己午睡时,自己的账户被转走10000元。
而他的微信和支付宝,都没有转账记录,这就奇怪了,难道自己银行卡被盗刷了?事不宜迟,他赶紧报了警。
很快,黄某浮出水面,他说什么都没想到,自己竟然百密一疏,以为删除转账记录就能瞒天过海,没想到,李某还开通了手机短信,钱转到他账户,他还没捂热乎,一分钱都没来得及花,就东窗事发了!
黄某这个后悔呀,一念之差,他就锒铛入狱了。
只能说黄某聪明反被聪明误,既然把主意打到自己朝夕相处的同事身上,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再说了,现在的金钱来往记录是能彻底清楚的吗,手机上没有,银行系统上就没有吗?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趁李某睡着时,使用他手机通过微信支付给自己转账10000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因此构成盗窃罪。黄某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李某的手机支付密码属于其个人隐私信息,黄某没经允许偷偷记下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转账,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黄某通过盗窃行为获得的10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李某。
此外,黄某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如手机等,若涉及用于转账的工具,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没收。
知人知面不知心,平时,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