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酒后和男子在酒店发生了关系,结果完事后,女子竟然报警称被侵犯。警方介入后,女子又否认被侵犯,称只为让男子给个说法。于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赔偿3万元。但男方给了7000元后未再支付,女子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四川广安,女子葛某与男子唐某相约一起喝酒吃饭,吃完饭之后,两人直接去了酒店开了房。
据葛某回忆,自己被唐某带到酒店后,就被唐某强行发生了关系,于是便报了警,可是当民警介入之后,葛某又否认被侵犯,反而表示是唐某事后的态度更是让她心寒,那副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模样,才让她报了警,目的是为了让唐某给个说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唐某需一次性赔偿葛某3万元,而作为交换,葛某承诺不再追究唐某的法律责任。
唐某在协议签订后,向葛某转账了7000元,随后便没了下文,剩余的2.3万元迟迟未支付。葛某多次尝试联系唐某,却如同石沉大海,无奈之下,葛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剩余的2.3万元。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葛某与唐某签订的这份协议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具备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虽然协议是双方签订的,但如果协议的订立存在违背法律原则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比如,如果葛某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或者协议内容本身显失公平,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后果。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葛某并未遭受到唐某的侵害,因此,唐某不具有赔偿葛某的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葛某的诉求。
由于葛某的行为存在谎报警情的可能性,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若认定其谎报警情,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是否构成QJ罪,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若葛某在与唐某发生关系时,确实处于醉酒状态,且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唐某利用其醉酒状态与之发生关系,那么唐某的行为可能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葛某后续称未被侵犯,这使得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出现变化。若经调查,双方发生关系时葛某虽醉酒,但仍有自主意识且未明确拒绝,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认定违背葛某意志的情形,那么唐某则不构成犯罪。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