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是否可直接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之规定系强制性规定,故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LPR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56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予以履行。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以LPR四倍为限对民间借贷利息予以保护,并应据此认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LPR四倍利率的部分相应抵扣借款本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
最高法: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是否可直接用以抵扣
王培聊社会
2025-01-02 2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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