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 【裁判要旨】

王培聊社会 2025-01-01 14:08:36

最高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 【裁判要旨】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153条、第155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同时,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所建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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