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渠某某因感情受挫,携带尖刀闯入前女友李某甲的父母家中,持刀捅刺李某甲

爱波尚克 2025-01-02 11:02:10

内蒙古通辽,渠某某因感情受挫,携带尖刀闯入前女友李某甲的父母家中,持刀捅刺李某甲及其父母,致三人死亡。案发后,渠某某投案自首,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裁判文书网)

渠某某和李某甲相识于2017年初,当时渠某某被李某甲的美丽和温柔所吸引,而李某甲也被渠某某的真诚和热情所打动。

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租住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一个小区里。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

2019年9月,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渠某某和李某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选择了分手。

李某甲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开鲁县,与父母一同居住,并很快与他人确立了新的恋爱关系。

渠某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觉得自己对李某甲付出了那么多,现在却落得如此下场。

他多次尝试与李某甲恢复关系,但每次都遭到了拒绝。渠某某的心中充满了怨恨和不甘,他觉得自己被李某甲背叛了,决定要报复她。

2020年1月17日,渠某某从呼和浩特市乘车来到了开鲁县。他入住了一家旅店,并买了两把尖刀,准备实施自己的报复计划。

1月18日深夜,渠某某携带尖刀来到了李某甲父母家附近,伺机作案。

当时,李某甲的父母已经入睡,而李某甲则因为工作的原因还没有回家。渠某某在门外徘徊了许久,终于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踹开了李某甲父母家的门。他手持尖刀,闯入了东屋。

屋内一片漆黑,渠某某凭借着微弱的月光,看到了躺在床上的李某甲的父母。他没有丝毫的犹豫,持刀朝着他们的胸、腹部等处捅去。

李某甲的父母在睡梦中惊醒,惊恐地挣扎着,但无奈渠某某下手狠毒,他们很快就失去了反抗能力。

就在这时,李某甲回家了。她一进门就看到了满地的鲜血和倒在地上的父母,还有手持尖刀的渠某某。

李某甲惊恐万分,想要逃跑,但渠某某却拦住了她的去路。他狠狠地盯着李某甲,眼中充满了仇恨和疯狂。然后,他持刀朝着李某甲的胸、腹部等处捅去。

李某甲在绝望中挣扎,但最终还是倒在了地上。渠某某看着倒在地上的三人,转身离开了现场。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了现场。他们看到了倒在地上的三人,心中充满了震惊和愤怒。

经过勘查和走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渠某某,并展开了追捕行动。然而,渠某某并没有逃多远。

他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迟早会被警方抓获。于是,他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最终投案自首。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根据查明的事实,渠某某因感情受挫,携带尖刀闯入前女友李某甲的父母家中,持刀捅刺李某甲及其父母,致三人死亡。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渠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李某甲及其父母死亡,却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他的行为也导致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渠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这些情节并不能成为减轻其刑罚的理由。

法院认为:即便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李某甲在感情问题上存在过错,这也不能成为渠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合法理由。感情纠葛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来报复对方。

此外,自首情节虽然可以从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渠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自首情节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渠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深夜闯入被害人家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三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渠某某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直接进入二审复核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证据材料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对渠某某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核准了原判。

最后,最高法经过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终,渠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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