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已婚男瞒着家人和一女子约会并多次发生关系,事发后,两人的事情被男子的妻子得知,于是,妻子致电女子希望对方不要插足自己的婚姻,遭拒后,妻子求助婆婆,婆婆也是怒骂儿子不争气,随即,婆婆带着儿媳妇和大儿子找到了女子将其打了一顿并扒掉了衣服,事发后,三人均被判处了刑罚。
薛某和女子刘某结婚后,刘某就给薛某生了一个孩子,因为在哺乳期,刘某的情绪不太稳定,经常和薛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薛某竟然有了外遇。
在一次聚会上,薛某认识了比自己小几岁的女子彭某,两人相谈甚欢,随即便做起了男女朋友。
期间,两人也是多次发生关系,因为薛某有时候不回家,所以很快就引起了刘某的注意,后来,刘某在得到彭某联系方式后,便打了电话希望彭某不要插足别人的婚姻,谁知彭某非但不听劝,而且还把刘某给骂了一顿。
刘某气急败坏的找到了婆婆怀某,告诉了薛某的所做所为,怀某听闻后,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怀某要刘某打听一下彭某在什么地方,到时候来一个现场抓奸。
很快,刘某发现了薛某要和彭某在一家餐厅约会,当即刘某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婆婆,婆婆给大儿子大薛打了电话,让大儿子开着车去某餐厅,随即,怀某和彭某一起来到了涉事餐厅。
在餐厅的角落处,两人果然发现了薛某和彭某在一起吃饭。当即,两个人将彭某给打了一顿,这时候,大薛也赶了过来,见母亲和弟媳正在打一个女人,于是就录下了一段视频。
此时,彭某的衣服和裤子已经被扒掉,露出了身体的隐私部位,无奈,彭某只能捂着脸防止别人认出自己,事发后,彭某选择了报警。
警方调查后,认为怀某、刘某以及大薛三人构成了强制侮辱罪,于是便立案调查。
三个人虽然认识到自己错了,但是,对于这个罪名,三个人还是有异议的,他们认为,这是出于对被害人彭某的愤恨,及对刘某家庭的保护,并非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主观目的,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充其量算是侮辱行为。
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还是认定三人的行为属于强制侮辱罪,于是判决怀某有期徒刑5年,大薛有期徒刑4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判决后,怀后和大薛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该案算是侮辱罪而不是强制侮辱罪,而且判的太重了,请求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强制侮辱罪与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侮辱罪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本案中,怀某、大薛、刘某因被害人彭某插足刘某家庭,出于对被害人彭某的愤恨,从而强制羞辱彭某,其主观目的是为贬损特定对象被害人彭某的人格和名誉,并非出于对不特定对象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目的。
因此,三人的行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定性错误。
三人具有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存在过错以及受害人有谅解的意见,因此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大薛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刘某系婚姻关系受到侵害的一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即三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而是侮辱罪,判处怀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大薛有期徒刑1年,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