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男子通过家里的监控发现女友有外遇后,让女友将情人约到家中。女友曾暗示情人要带刀过来作防身之用,但情人没能理解其中的意思,导致被伤害致重伤二级后果。案发后男子赔偿2万元获得谅解、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以下、辩护人建议量刑三年以下,但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来凤县法院)
男子彭某1975年出生,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初,彭某再次因次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底,彭某刑满释放后,认识女子谢某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同居不久后,谢某生下一个儿子,但并没有领结婚证。
2024年5月份,彭某独自外出务工。
6月中旬,谢某因彭某一直都没有给生活费,在老家一边带孩子、一边兼职卖鸡蛋鸭蛋并因此认识带她做生意的男子郑某。
二人认识没几天,谢某在郑某家住了三天、79年出生的郑某也在谢某家住了三天。
彭某通过家里监控发现并质问谢某时,谢某声称郑某是来取鸡蛋、鸭蛋的顾客,并以自己生病了为由,向彭某索要100元。
彭某转了200元。因二人打电话时,郑某一直在旁边并听到二人对话内容,谢某挂电话后,郑某将其家里监控电源线拔掉。
几天后,郑某故意让谢某的儿子给彭某打电话,并又以谢某生病为由向彭某要钱。
彭某因在与儿子通话的过程中,又再次听到了郑某的声音,所以当时没有再转钱。
6月29日,因分别与谢某、儿子通电话时,都听到郑某在旁边教二人说话的声音。
彭某认为,谢某与郑某的关系肯定不简单,并连夜从福建乘车回家。回家发现谢某、儿子都不在家后,彭某在家报警找人。
后经民警调解,谢某同意与彭某以后好好过日子,并当着民警的面拉黑了郑某。
7月3日早上,彭某因听到郑某又打电话给谢某说“你老公走了没有?”一气之下,打了谢某一顿,并产生了报复郑某的想法。
当天下午,彭某让谢某和郑某说“老公不在家,并让其晚上过来住”。郑某听后满心欢喜,并提前收拾好两套换洗的衣服。
谢某因知道彭某想报复郑某,发短信暗示郑某记得把前几天掉到其摩托车上的东西(长十几公分、宽三四公分的水果刀),一起带过来。郑某当时没反应过来,将水果刀放在两套衣服最底下并用袋子装着。
晚上20时许,郑某因见谢某家房门虚掩且没有开灯,就直接推门进入。
可刚走到客厅,就被等待多时的彭某持刀砍伤头部。郑某受伤后拔腿就跑,彭某持刀追赶。郑某在楼梯口摔倒后又被彭某连续砍了几刀。彭某停止后,主动报警。
彭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经鉴定,郑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彭某赔偿2万元获得了谅解。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
据此,检察院综合彭某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4年以下。
彭某的辩护人认为:
第⼀,彭某具有自首、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分别减少40%、30%、20%基准量刑;
第二,虽然彭某与谢某没有登记结婚,但由于郑某的行为影响了彭某一家正常生活,使得彭某无法克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使郑某受到身体伤害。即引发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郑某具有重大过错,亦可以减轻20%。
第三,虽然郑某的伤情是重伤二级,但主要是因为失血性休克才认定为重伤二级,实际上彭某伤害郑某比轻伤一级重一点。
因此,其建议法院对彭某量刑三年以下。
法院认为:
首先,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郑某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彭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决定对彭某减轻处罚!
注意!法院这个决定极其关键。即“从轻”至少也是3年;“减轻”就可处3年以下。
再次,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郑某存在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积极赔偿郑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彭某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彭某系累犯,亦应当从重处罚。
虽彭某辩护人提出减轻或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减轻的幅度,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综合决定。
综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