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3年前女子被亲生父母遗弃、23年前亲生父母本有机会与女子相认,但却因害怕被养父母索要抚养费等原因而拒绝相认。可现在亲生父亲却以“是我们生你出来的”为由,向女子索要20万元所谓的“养育费”。女子明确表示“请你靠边站!”
(来源:椒点视频)
1991年一天的凌晨3时许,一名女婴不知道什么原因被亲生父母遗弃在大街上。
一位大妈路过,因见女婴可怜将其抱回家中,并让其女儿、女婿将女婴抚养长大。
2001年,女婴的亲生父母不知道通过什么办法,找到了已经10岁并已取名为张某的女孩。当时养父母一家人都以为亲生父母是想来认回张某的,一时间不知所措!
可亲生父母因见养父母一家人实在太穷,怕认回张某后,被养父母一家人索要抚养费、说了一句“丢了就丢了!”后就走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几天亲生父亲找到已经33岁的张某说,想要回当年的20万元“养育费”。张某听后整个人都懵圈了!
亲生父亲解释说,难道十月怀胎不是养么?十月怀胎将你带到这个世界也是养育。
张某当面怒怼称,我们以后会更努力工作,但只是让外婆、养父养母以后过得更好,至于亲生父母、靠边站、不服法庭见!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真是太过分了!这种人要是再敢来无理取闹,不用和他们客气,报警追究当年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也就是说,即便亲生父母当年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只要当年没有报警,就会因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张某能打赢与亲生父母的官司么?
第一,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所指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因抚养而有义务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无论是养父母还是亲生父母,想要向子女索要赡养费,前提条件之一是父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换而言之,如果亲生父母并非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想一口气要20万元门都没!
第二,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只要当年养父母与张某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即便亲生父母现在的报应来了,已经是处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状态,亲生父母也会因与张某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3、还有网友评论称:“生而不养断指可还,生而养之断头可还,不生而养百世难还!”由此可见,养父母才是张某这辈子最重要的人!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