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在80多岁的岳父,突然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等病症后,驾车将岳父送往某人民医院急救,没想到,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并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100ml。事发后,交警对男子做出了以拘留10天,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起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余泰华(化名)和妻子结婚了几十年,感情一直很稳定,平日里,他和妻子、岳父住在吉林省吉林市的丰满区某小区。 后来,岳父年龄大了,身体不如以前,余泰华开始承担起了照顾岳父的责任。 事发这天,余泰华闲着没事,到菜市场买了牛肉,笑着走进厨房,忙碌起来。 当天晚上,余泰华和岳父吃着菜肴,小酌了一杯,然后早早地睡下,准备第二天一大早出去晨练。 然而,快到晚上12点时,岳父突然开始咳嗽,接着又出现了发热、呼吸困难等病症。 余泰华被妻子叫醒后,想着一个多月前,他们将岳父送到附近的医院看病,没能痊愈,岳父年龄又大了,于是决定将岳父送到规模更大、医疗条件更好的某人民医院。 或许是觉得晚上没喝多少酒,没有影响,也或许是掉以轻心,余泰华没有喊出租车,拿着车钥匙就坐上了驾驶位置,和妻子一起将岳父扶上车。 凌晨一点左右,余泰华的车辆行驶至某广场,看到某交警大队在查酒驾,余泰华抱着侥幸心理,冲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吹气。 余泰华当时想着,应该不会有事,毕竟晚上喝得很少,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报警了,其数值为21mg/100ml,已经达到酒驾的标准。 而后,交警对余泰华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余泰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定已经收到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的酒精检测,表示没有异议。 由于是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综合余泰华的违法情节,决定对其处以拘留10天,罚款两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余泰华一看处罚这么严重,当即表示接受不了,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书后,余泰华又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和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书,余泰华意见如下: 1、余泰华提出他岳父已经86岁了,深夜突发疾病,又很严重,他开车送岳父到医院治疗,属于紧急避险。 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和送岳父到医院治疗相比,冒着21mg/100ml的酒精检测结果开车,是不是在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是,在行政责任方面,交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实施紧急避险的余泰华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吊销余泰华的驾驶证。 如果余泰华紧急避险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还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交警反驳说: 关于余泰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应考虑其当时所采取的行为是否是不得已而为之。 即便按照余泰华所言,岳父深夜突发疾病,又很严重,他也可以选择坐出租车或拨打“120”,而不是只能以危害公共安全为代价而选择酒驾施救。 相较于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的余泰华,“120”急救更大程度上能够为患者提供急救措施。 2、余泰华提出,他要求进行抽血检测,交警没有对他进行抽血检测,就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或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属于平行并列的两种检验方法,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可适用。 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少于80mg/100ml,又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交警可以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进行处罚。 交警意见: 余泰华对其违法行为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笔录上有余泰华签字,捺印),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能够证实余泰华酒驾。 余泰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余泰华在2018年11月1日曾因醉酒驾车受到过处罚,这次是余泰华第二次醉酒驾车,所以交警认为,根据余泰华违法性质、情节,对余泰华作出拘留10天,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意见: 余泰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经不具备选择包括拨打“120”实施救护、其他人开车、搭乘出租车等在内的其他可选择手段,所以余泰华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余泰华的诉讼主张!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吉林,男子在80多岁的岳父,突然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等病症后,驾车将岳父送往某人民
小蚂蚁评事
2024-12-24 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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