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男子酒后殴打村支书,却被村支书反伤。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拘留7日,罚款200元,而村支书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男子认为自己并没有错,村支书扇了他一巴掌后,他才动手打人,后又被村支书打伤,所以正当防卫的应该是自己。申诉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赔付误工费。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张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曾因一件事产生矛盾。 案发当日,张某与李某在同村的李某2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后张某持砍刀将李某打伤,李某在夺铲刀过程中,反将张某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李某、张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醉酒后,先是给李某发挑衅短信,后又主动跑到李某2家中持砍刀伤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张某依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案中,张某酒后向李某发送短信,具有威胁、挑衅性质。张某在邻居李某2家串门时,与李某发生争吵后离去,后张某手持一把铲刀,返回李某2家中与李某发生冲突。 据此,李某对案发起因无过错。 张某手持铲刀进屋后,就戳李某,李某在夺铲刀的过程中,将张某打伤,这是作为一个一般人在该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且张某为轻微伤,李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李某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人的本能反应,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无违法事实。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张某又提出上诉。 1、李某对案发起因并非没有过错,反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当晚,他与李某在李某2家调解矛盾,后二人发生口角冲突,李某先行动手打了他一耳光,这才引发后续的事件。 但是各方都刻意避免对该情节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安机关于一审中并未提交完整视频录像,只提交了部分剪辑过的、且对张某不利的视频,这种明显避重就轻,有失偏颇的做法显然对张某极不公平。 2、根据观看现场视频可知,他进入李某2家中时,还没来得及挥刀,就被众人拦下夺过铲刀,所以实质上并未伤到李某。 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下: 1)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但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根据现场视频可知,他在进屋后,就立即被众人夺刀压制住,这个时候李某已经没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李某在不法侵害结束后,仍然拿碗去猛砸他头部的行为,导致他头部受伤严重。 2)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缺乏必要性。 他因李某当众扇了他一耳光,这才导致他生气之下拿铲刀进屋欲教训李某。且从视频里可以看出,李某对不法侵害是有预警的。 3)李某作为村支书,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能冷静地处理当前事件,反而趁着他被众人压制住,拿碗去猛砸他的头,其行为早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也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缺乏必要性。 公安机关辩称,事发的起因就是张某酒后短信挑衅李某,还跑到邻居家闹事,才形成此案。而且案发后,派出所向视频持有人李某2调取视频,李某2提供的六段监控视频,不存在剪辑行为。 二审法院深入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视频显示,张某拿着铲刀进入房间后挥动铲刀,李某用手挡住了铲刀。 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照片的内容能够和视频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河南安阳,一男子酒后殴打村支书,却被村支书反伤。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拘留7日,罚款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24 0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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