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生前曾有三段婚姻,但第三段婚姻关系也早在十年前破裂。后男子因病去世,留下百万遗产,亲生子女、继子女们纷纷争着抢着继承遗产。一审法院认为继女也是法定继承人,同样拥有继承权,于是酌情判决继女继承25%的份额。但男子的大儿子却称:“婚姻关系断裂,继女的抚养义务自动解除,你妈跟我爸离婚都十年了,你还能是我爸的继女吗?”二审改判!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老王生前曾有三段婚姻。 1993年,老王结束了第一段婚姻,儿子王嘉饶由前妻马某抚养。 1999年,老王结束了第二段婚姻,女儿王红由老王独自抚养。 2001年,老王第三次登记结婚。结婚时,老王带着王红,妻子杨某带着她与前夫的孩子小迟,四人共同组建了新的家庭。 天不遂人愿,2012年,老王的第三段婚姻最终以离婚散场。 离婚后,看破了婚姻的老王一生再未娶,2022年年底,老王因一场大病去世。 老王去世后,儿子王嘉饶找到王红,称要继承老王留下的遗产。 但王红却称她根本不认识王嘉饶,更没听父亲提起过他还有一个儿子。在王红的记忆里,自己只有一个妹妹,那就是养母带来的孩子,小史。 所以,在王红的世界里,宁愿和妹妹小史共同分割遗产,也不愿王嘉饶分得半分钱。 王嘉饶眼瞅着继承无望,一纸诉状将王红、小史共同告上法院,要求继承50%的遗产。 然而,由于老王已经去世,为了证明王嘉饶为老王的儿子,王嘉饶只能与王红做兄妹关系的亲子鉴定,最终确定二人系同父兄妹。 也就是说,王嘉饶也具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老王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 本案中,王嘉饶与王红系同父异母的兄妹,迟某自幼跟随其母亲杨某,与老王共同生活,与老王形成继父女关系,均系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王嘉饶自幼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对老王并未尽到赡养照顾义务,结合老王在生病期间及生前的居住生活情况,王红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红继承50%份额,王嘉饶及小迟各继承25%的份额。 一审过后,王嘉饶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小迟不应参与老王的遗产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换言之,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但在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本案中,老王与杨某离婚时,小迟尚未成年,此后老王与小迟无来往,亦未给付小迟抚养费,小迟搬离后,也未探望老王,从情感上就此切断关系。 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老王不同意继续抚养小迟,二人之间的继父女关系已经解除。 二、王嘉饶祖父墓碑的图片、村委会的证明、王嘉饶父母离婚时,法院的诉讼资料,已充分证明老王与王嘉饶的父子血缘关系。 但王红无端质疑王嘉饶法定继承人身份,导致双方前往上海进行鉴定,鉴定费及因鉴定发生的必要开支应由王红承担。 二审法庭上,王红依旧坚持确认小史继承人的身份,称老王与小迟共同生活长达十多年,已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应当参与老王的遗产分配。 除此之外,王红还称,她名下的这套房子本来就是她的,只是当时人在外地,所以才委托老王帮忙办理,而且,这套房子是村集体统建房屋,自己才是权利买受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所以,判断小迟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其与老王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本案中,老王与杨某离婚时,小迟虽未成年,但双方离婚协议书明确表示无共同所生子女,且未提及抚养权归属,老王与杨某离婚后,至老王病故时,长达十年,老王与小迟未再共同生活。 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老王离婚后,仍对小迟进行抚养教育以小迟成年后对老王尽到赡养、照顾义务。 故,老王与小迟之间的继父女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化为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王的遗产。 经过核定,法院认定老王的遗产有不动产1套,宝马车1辆,存款5.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迟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王红继承65%,王嘉尔继承剩余的35%。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云南昆明,男子生前曾有三段婚姻,但第三段婚姻关系也早在十年前破裂。后男子因病去世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23 23: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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