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小吃店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被市监局罚款2万元。店主不服,认为付钱的是成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23 23:46:28

河南安阳,一小吃店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被市监局罚款2万元。店主不服,认为付钱的是成年人,至于成年人与谁喝酒,与自己无关。申诉未果后,店主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1岁男生小杨毕业后,为了创业,便开了一家小吃店维持生计,可开张还没赚到钱,小杨便被市监局罚款2万元,小杨想哭的心都有。 原来,案发当日,市监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小杨具有多次对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123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15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小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于是,市监局决定对小杨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小杨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随后,小杨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杨也知道不能向未成年人售酒,法庭上,小杨为自己辩解到:“在售卖过程中,我并非是给谁都卖酒,而是通过衣着打扮、是否持有电话卡,以及支付方式等综合来考量的,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我一律都不给卖酒。因为在我看来,未满16周岁的人是无法实名制办理电话卡、并且绑定微信、支付宝等的,所以我就以此作为判定标准。” 所以在小杨看来,自己并没有错,市监局不该罚钱。退一步讲,即便是自己真的有错,那也是第一次违法,市监局应当因情节轻微,给予及时提醒、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回复,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电信业务经营者自有营业厅代为办理。 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够办理手机卡,并使用微信、支付宝。所以说,是否使用微信、支付宝付款,不能作为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依据。 本案中,小杨曾经多次向未成年人饮酒,违反了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一审过后,小杨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案件的来源是,当地公诉机关关于对当地市监局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政诉讼公益的磋商函。 其次,案件的起因是,事发当日,市监局来执法时,宋某等6人正在小吃店吃饭喝酒,当时,市监局本可以马上查看其微信、支付宝消费支付记录,落实其每一次消费,但其却不作为。 另外,案件的产生,是因为市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尽到监管职责,而其却利用职权,告知和处罚同时进行,小过重罚,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五、六、八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手段是否恶劣、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小吃店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未成年人付钱买酒是在行政处罚前发生的事。 在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店内的当晚,一共有6名饮酒者,其中4名未成年人喝酒,出钱的李某、宋某系成年人。 成年人买酒合法合规,至于成年人邀请谁喝酒,那是成年人的自由,与自己无关。 除此之外,李某的微信头像换成他本人的头像,打工赚钱回家邀请朋友小聚,微信支付消费款买单的派头,进一步增加了他是成年人的表象。 综上所述,小杨认为小吃店在销售酒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卖给成年人酒水,是合法行为,市监局不该罚自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法律规定酒类经营者对于未成年人购买酒有特别的注意、识别义务,这是法律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经营者判断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应当根据生活经验、未成年买酒并消费的实际状况判断,不能判断时应当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中,小杨并未履行查验未成年消费者身份的义务,在不能判断时,并未要求未成年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 其次,案涉未成年人不但在店内购酒,还在店内饮酒,从次数、饮酒时间分析,经营者应当足以判断消费者未成年人的身份。 最后,使用电子支付就当然推断购买者属于成年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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