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手车商公某花费14万元低价入了一辆二手特斯拉,不料刚拿到手,车子便出现故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5 10:32:48

山东,二手车商公某花费14万元低价入了一辆二手特斯拉,不料刚拿到手,车子便出现故障,随后公某开车去4S店维修,却被告知车子是泡水车,公某欲哭无泪,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自己,并承担损失。但卖家却称公某作为专业二手车商,买车前不可能不查保险,这分明是碰瓷,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来源: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据悉,男子公某系一名二手车商,常年奔波于各地低价回收各种二手车。 这天,公某看上了一辆二手特斯拉轿车,经过与车行磋商,双方最终以145000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协议。 车辆交付后,公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经常显示故障,后公某到最近的特斯拉4S店检查,却被告知车辆有维修工单历史,原因车辆系事故涉水车。 公某气不过,于是找到朱某理论,但朱某却拒不承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公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并承担损失。 法庭上,朱某辩称: 首先,车子不属于事故车辆。卖车时,他特地委托检测中心对车子进行验车,检验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并非事故涉水车辆。 其次,本案不存在欺诈的行为。这辆特斯拉是他花费140000元买入的,后以14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公某,一共赚1500元,他没必要自挖墙脚。 试想一下,如果涉案车辆为事故车辆,他也不可能购买,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吗? 所以,纵观整个交易流程,他并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不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公某与朱某虽未签订书面车辆买卖合同,但朱某与公某就涉案特斯拉车辆车况、价款等协商一致后,将该车卖给公某,公某支付车辆价款141500元,双方间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某购买车辆后,便与朱某协商退货事宜,系在购买车辆六个月内发现问题,由此发生争议的,应由朱某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在出售时,非泡水车。 法庭上,公某委托法院对车辆是否为涉水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车辆的进水时间是在2023年7月。 对此鉴定结果,朱某提出异议。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朱某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书,但其并没有提供,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车辆在出售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系泡水车。 再其次,《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朱某向公某销售车辆时,出具“排除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的评估报告,现涉案车辆系泡水车,故公某购车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公某有权要求与朱某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另外,《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公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购车款,及因该买卖合同产生的实际花费。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由此可以看出,欺诈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 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 三是经营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公某虽主张朱某出售涉案车辆时,在车内放置“排除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的检测报告及通过微信作出的涉案车辆非泡水车的承诺,构成欺诈,应当赔付141500元。 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朱某销售车辆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系泡水车,亦不能证实销售方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 故本案朱某不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公某退还车子,朱某返还购车款141500元,支付过户费450元,鉴定费20000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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