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因PC被拘10日,不料拘留期间,男子突发疾病身亡,随后,家属向法院提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0 19:35:00

吉林,一男子因PC被拘10日,不料拘留期间,男子突发疾病身亡,随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赔付155万,但公安机关却认为男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与公安机关无关,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男子沈某在家中与冯某约定以金钱交易的方式进行非法交易行为,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m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给予沈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料拘留到第5天的早上7点30分左右时,沈某突然出现抽搐、呕吐等症状,公安机关立即将沈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沈某的发病原因是脑出血,这一住院便是7个多月。经抢救230天后,沈某还是永远离开了人世。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所以说,如果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利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话,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沈某的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在拘留沈某前,应当对沈某做个全面的检查,如果沈某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的话,那公安机关就不应当拘留沈某。 现在沈某突然死亡,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沈某的健康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赔付误工费6万元,护理费3万元,死亡赔偿金114万元,丧葬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偿金30万元,合计:1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沈某实施PC行为是既定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过错。 其次,沈某本身患有严重高血压,且病发原因系脑出血,其死亡原因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在突发疾病后,公安机关立即将沈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已尽到注意义务。 但是,《拘留所条例》第19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所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提交其对沈某进行日常身体检查的记录,系管理不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赔付50万元。鉴于公安机关已提前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41万元,所以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另外给付赔偿金9万元。 一审过后,沈某的家属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却驳回了其上诉请求。不服气的家属继续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体检表上显示沈某具有高血压病史,但据他们所知,沈某从来没有患过高血压。 2、《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之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篇规定,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可以保外就医,不需要拘留。 但公安机关却在明知沈某具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依旧选择拘留沈某,导致疾病加重,应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沈某是早上7点30分被发现抽搐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提供病发前2小时的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在7点30分前沈某一切正常。 但再审法院认为沈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因此驳回了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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