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因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输液,被卫健委罚款95000元。男子不服,称并未收费,免费帮助亲戚输液治疗,处罚畸重,于是一纸诉状将卫健委告上法院,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谢某经营了一家药店。案发当日,市监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谢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是将线索移交至卫健委。 收到线索后,卫健委当即开展后续调查工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经过询问调查,卫健委发现药店内有使用过的注射器、注射液等一次性输液设备。 卫健委认为,谢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输液治疗,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该法第九十九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与《医师法》均规定了罚款的幅度,可二者罚款金额不一致。 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据此,卫健委决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法律规定执行,给予谢某责令停止营业活动,没收违法注射液等,并罚款95000元的处罚决定。 听到罚款金额后,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从事诊疗活动是针对不特定的顾客,然而,他只是免费帮助亲戚的善意行为,并不存在给他人输液的情况。 其次,卫健委仅通过药房内放置输液设备,就认定他以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并向顾客销售了输液使用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系证据不足。 另外,亲戚只是感冒咳嗽而已,他毕业于卫校,学习过相关医疗知识,并非盲目给他人输液。 所以,谢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卫健委辩称: 输液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即使真如谢某所言,仅仅是免费帮助邻里亲属的善意行为,但其行为已经涉及到对他人健康的直接干预,且具有潜在的风险。 试想一下,如果因谢某的错误诊治,延误了他人的病情,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是否取得医疗从业资格是从医的入门标准,任何人不得在无证的情况下贸然为他人诊治。 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卫健委的处罚决定。 一审过后,谢某继续提起上诉,可被法院驳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江苏徐州,一男子因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输液,被卫健委罚款95000元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9 2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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