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去世前,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百年老宅赠送给孙子,还让三个女儿在遗嘱上签字认可,不料老人去世后,女儿们却齐齐否认,并拒绝在房产过户手续上签字,孙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三个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韩大爷与陈大娘一生育有四子女,分别为韩大(女)、韩二(女)、韩三(男)、韩四(女)。 由于老两口只有一个儿子,所以韩大爷决定将自己名下的祖宅赠给老三家的儿子,即自己的孙子小韩。 2011年11月,韩大爷叫来了三个女儿,当着三个女儿的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一套老宅,待他和陈大娘百年之后,赠与孙子小韩。 同时,韩大爷要求三个女儿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三个女儿照做。 两个月后,韩大爷去世。 去世后,陈大娘申请将韩大爷名下的祖宅变更在自己名下。变更名字时,四个子女都在过户手续上签了字,表示同意将老宅过户给陈大娘。 近日,陈大娘也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 陈大娘去世后,小韩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但小韩的二姑、三姑却霸占着祖宅不愿搬走,也不愿签字。 于是,小韩拿着遗嘱,一纸诉状将三个姑姑共同告上法院,请求配合过户。 法庭上,小韩的二姑一口咬定这份遗嘱并不是韩大爷书写的,而是她代笔写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1135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见证人也有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三个姑姑作为法定继承人,系与继承该份遗产具有利害关系,所以三人不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在遗嘱上签字,故该遗嘱无效。 更重要的是,二老去世后,小韩的三位姑姑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一审法院认为韩某仅凭这份遗嘱便想要继承老宅,无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小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小韩提出上诉,理由是: 一、遗嘱是韩大爷亲手写的,并非代书。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姑既然说遗嘱是她代写的,应当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二姑却明确放弃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一审法院却仅凭二姑的一面之词,就认定遗嘱为代书,系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所以,如果是自书遗嘱的话,就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 二、案涉字据虽名为遗嘱,但实际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韩大爷写的这份字据,实际上是两位老人根据个人真实意愿写下的对老宅的处理方案,其他子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均认可老人的方案,故同样在该份协议上签字,故该份协议合法有效。 三、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三个姑姑坚持提出存在第二份遗嘱,法官同样要求其在指定期限3日内提交,但是三人却没有提交所谓的第二份遗嘱。 四、房子从购置到装修一共花了120万余元,对于这120万元的来源,他爸韩三就承担了一半的费用。他作为他爸的儿子、二老的孙子,结合实际情况,二老将房屋留给他合情合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现在,小韩的三位姑姑虽然在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这点三人均承认,但三人却称这份遗嘱并不是韩大爷写的,而是小韩的二姑所写。 除此之外,立遗嘱时,小韩和小韩的爸爸双双均不在现场,故小韩作为提举“自书遗嘱”的一方,其应对形式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况且,小韩的父亲称,小韩的三位姑姑自今年3月开始拒绝履行《遗嘱》内容,而他直至今年6月份,才向小韩披露《遗嘱》内容,此举明显与常理不符。 故小韩亦未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其他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北京,老人去世前,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百年老宅赠送给孙子,还让三个女儿在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0 1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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