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都敢破坏?福州,一单身女子,喜欢上了一名已婚的男子,在明知对方妻子长年在部队服役后,女子乘虚而入,与男子同居在了一起,并且育有一子,男子妻子从部队服役归来后,发现了二人的丑事,遂直接报警求助。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男子刘某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当兵的女子小吴,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不久以后结婚。 结婚后不久,小吴就去部队服役,独留刘某一人在家中生活。刚开始,刘某还能遵守夫妻之间的约定,但时间久了,他的心也就开始开始不安分起来。 一次意外之后,刘某认识了单身女子施某,二人互有好感,也就经常性的一同吃饭聊天,也最终没能守得住底线,彻底同居在了一起。 不熟悉的人看来,刘某和施某好像成为了一对,偶尔归来的小吴反倒成了外人。 按照二人的想法,小吴长年在部队服役消息闭塞,只要二人保密工作做的好,那就不会被发现。 只可惜,随着二人越来越放纵,消息最终传到了远在军营的小吴,此时的施某已经育有一子,让小吴无法忍受,她直接选择了报警。 警方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电话传唤施某到案接受调查,施某自知难逃法网,主动到案供述了事情的经过。 首先,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破坏军婚惩罚的对象只是第三者,并不会惩罚军人的配偶,而且必须要求达到同居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生活轨迹,足以证明施某主观上明知,故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军婚罪。 施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施某能够获得小吴谅解的话,是能够适用缓刑的,但由于小吴没有谅解施某,所以施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其次,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意思就是说,虽然婚姻关系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但刘某既然选择做军人的配偶,那就应当受法律的约束。 只是需要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益,小吴可以禁止刘某与其离婚,但却不能阻止刘某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最后,既然选择了做军人的配偶,那就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不要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这种败坏道德的行为,终究是害人害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军婚都敢破坏?福州,一单身女子,喜欢上了一名已婚的男子,在明知对方妻子长年在部队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1 2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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