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KTV女经理,为赚取小费,主动跑到包间陪客户喝酒,不出所料,客户给了其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2-10 19:35:05

哈尔滨,一KTV女经理,为赚取小费,主动跑到包间陪客户喝酒,不出所料,客户给了其5000元小费作为报酬。万万没想到,事后,销售经理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身亡,其家属认为客户以小费诱导销售经理大量饮酒,应当为销售经理的死亡买单。除此之外,KTV作为经营者,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这样判!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晚,男子姜某、谢某委托朋友周某订了一家KTV,待三人到达后,销售经理赵女士给三人各安排了一位陪酒女。 等到晚上11点47分左右,接待完一桌客户的赵女士走到姜某所在的包间,然后拿起酒瓶就向三人敬酒,气氛好不快活。 眼瞅着赵女士这么能喝,姜某、谢某便提议,喝的好的话,那就有5000元的小费。 赵女士异常心动,对着酒瓶就吹起来,短短半小时的时间,赵女士醉的不省人事。 随后,姜某三人便将赵女士送到了酒店服务员姜某2的手上,后姜某2带着赵女士到其他包间休息。 可不巧的是,在陪同赵女士休息期间,姜某2因要陪同他人去医院,便将赵女士委托给了周某照顾。 一小时后,姜某2返回,周某又将赵女士转交给了姜某2。 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姜某2发现赵女士的状态不太正常,于是赶紧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进行急救。 但不幸得是,经过争分夺秒的抢救,依旧没能留住赵女士的生命。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警方认为赵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酒精中毒。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的家属认为,首先,姜某、谢某、周某作为赵女士的共饮人,并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反而不断拿小费诱导赵女士过度饮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KTV作为正规的经营场所,却纵容店内存在有偿陪酒的情况,且在赵女士醉酒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赵女士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相关责任人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赔付丧葬费4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8万元、死亡赔偿金67.2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0.8万元,存放费及殡葬费1.8万元,合计127.6万元。(注:该数据为四舍五入数据) 一审法院判决姜某、谢某对赵女士的死亡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周某因在姜某2离开期间,照顾赵女士,遂承担10%的责任;姜某2在赵女士醉酒后,一直照顾赵女士,不需要担责;KTV承担10%的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赵女士自担。 一审过后,姜某、谢某、周某、KTV老板均认为对自己的判决畸重,于是提出上诉。 姜某、谢某、周某共同辩称:首先,在此之前,他们和赵女士并不认识,赵女士为了结识他们,主动走到包间,主动走到他们跟前,主动饮酒,这一系列的主动,并非是他们能够劝阻的。 其次,赵女士既然对5000元的小费有意识,还拿走了小费,说明她潜意识里面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所以说,赵女士既然从中获利,就要自担风险。 另外,同饮者担责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义务,本案中,赵女士醉酒后,他们将赵女士交给了赵女士的同事姜某2,已经完成了安全义务,法律不能苛责他们承担无限责任。 除此之外,KTV老板辩称: 1、赵女士与KTV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关系,所以其行为与KTV无关。 2、根据检测结果显示,赵女士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不自爱,依旧追求获得高额小费,赵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3、KTV对于赵女士安排陪酒女进入包间,以及赵女士自行进入包间并不知情,KTV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唱歌、喝酒的娱乐场所,其他行为均非KTV授权。 虽然各方都未自己辩解,但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因此驳回了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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