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怀疑一男乘客在偷拍自己,于是情绪激动的呵斥这名男乘客将手机拿出来

智慧大学堂 2024-12-10 10:10:52

浙江杭州,一女子怀疑一男乘客在偷拍自己,于是情绪激动的呵斥这名男乘客将手机拿出来检查,结果男乘客直接拒绝了女子的要求,而女子再次强烈要求男乘客立刻马上拿出来,结果男乘客说了一番话,让女子直接闭上了嘴。

据悉,事发是在下班晚高峰时间段,一女子看到附近的一名男乘客疑似在偷拍自己,女子随即对男子大声呵斥,要求男子拿出手机给自己检查,然而,男乘客并不愿意,而且也表示自己没有偷拍。

可是女子并不相信,执意要求男子拿出手机来,并且要求立刻马上拿出来。男子也不甘示弱,直接告诉女子,如果我没有偷拍,我把你手机砸掉。当女子听到男子这样说之后,顿时不说话了。

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表示,女子当时就报了警,民警将他们带回做了相关调查,而警方也表示,已经在处理这个事情了。

有人说,以前有个小伙子,穿的鞋子鞋带上有一个铁质LOGO,就被一个女乘客诬陷说是偷拍,后来小伙子直接把这个女的告了。

还有人说,男的怼的好,女的只是怀疑,而且是大冷天的,怎么偷拍,拍你哪里?只是怀疑就当众呵斥别人,男的说要砸手机没毛病。

1、女子其实无权要求男乘客拿出手机当众检查。

检查他人手机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或者是侦查手段,因此,从法律上讲,检查的主体应具备法定职权,检查应遵循法定程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在对公民通信内容检查时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检查通信内容的法定条件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此可见,只有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才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查,一般的违法嫌疑甚至只是街头盘查,都是不能随意检查的。

2、如果经过检查,确认是女子在诬陷男乘客, 那么,男乘客是有权要求女子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事发是在公共场合下,女子这样呵斥男乘客,已经对男乘客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所以,女乘客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如果男乘客确实实施了偷拍,那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因为是大冬天的,穿的都很多,所以,无论怎么拍摄,都不会拍摄到他人的隐私,因此,是无需被行政拘留的。

但是,从民事角度来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如果男乘客拍摄到了女子的面部等特征,那么,就侵犯了女子的权利,女子是有权要求男子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后,无论是女子还是男乘客,其中一人必有过错,那么,在认定事实真相后,一定要有人为这次纠纷承担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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