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爷将房子出售,获得447.6万。自己留了117.6万,把剩余330万给了一儿一女。鉴于女儿存在智力缺陷,大爷期待儿子承担赡养他并照顾妹妹的责任。未曾想,儿子拿到钱后,变得无情无义,对父女不管不顾。大爷将儿子告上法庭,试图要回330万。官司尚未完结,大爷与世长辞。临终之前,大爷立下遗嘱,取消对儿子的赠与,把遗产留给了男邻居。男邻居凭借遗嘱,将大爷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330万。最终法院的判决令人瞠目结舌。 (来源;新京报) 21年,于常顺妻子与世长辞,悲痛欲绝,泪如雨下,难以自控。 一方面,由于夫妻二人风雨同舟半辈子,感情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他觉得自己年事已高,所剩时日无多,他无畏死亡,只是担忧自己走后女儿的未来。 于大爷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小满,身体健康,女儿是小敏,智力存在缺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在世时,女儿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可自己离世,小满是否会善待妹妹呢? 于大爷心里着实没底。毕竟,一个对负有赡养义务的父亲都不管不顾的人,又怎能指望他对亲妹妹关怀备至? 2017年,于大爷和老伴身体每况愈下,开始未雨绸缪,将房子出售,所得卖房款 447.6 万进行了分配。 他自留117.6万,毕竟他与老伴还有女儿,生活开销、看病就医都需要钱,总得给自己留些应急的资金。 剩下330万,分给了一儿一女,只是具体给儿子和女儿各多少,他并没有明确。 夫妻俩提前安排身后事,330万交由儿子小满保管,同时约定,他们离世后,小满要照顾妹妹小敏的一生,负责她的生活起居和丧葬事宜。 然而,事与愿违,小满满口答应,钱一到手就翻脸不认人,对父母不闻不问,更不照顾。 老伴离世后,于大爷悲伤过度,病情加剧,女儿指望不上,儿子又不管不顾,幸得邻居何大勇带他看病,照料他们父女的生活,还帮忙垫付医药费。 于大爷意识到,自己健在时小满就已如此无情,自己不在了,他更不可能管妹妹。于是他决定要回330万。 可钱给出去容易,要回来却困难重重。 2022年4月至8月,于大爷将小满告上法庭。 但官司还没有结束,于大爷就于11月含恨病逝。经小满申请,法院指定他为妹妹的监护人。 对小满心灰意冷的于大爷,在2022年8月立下遗嘱,希望追回赠予儿子的钱,由男邻居何大勇和女儿小敏继承。 也就是说,他对儿子不再抱有期望,将女儿托付给了何大勇,这笔钱,打算追回用作何大勇和小满的生活费及治疗费。 于是,于大爷离世后,何大勇依据遗嘱,将小满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330万。 可小满说,钱是父亲生前赠予自己的,并非父亲去世后的遗产,何大勇无权继承。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关于330万遗产纷争该如何判定呢? 1. 于大爷有权撤销赠予。 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于大爷将330万赠予儿子和女儿,并交由小满保管的前提是,小满要赡养自己,并照顾好妹妹小敏。 小满拿到钱后并未履行约定,对于大爷和小敏不管不顾。构成对赠与义务不履行,所以于大爷有权撤销赠予。 2. 于大爷所立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于大爷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要追回赠予儿子的钱,并由男邻居何大勇和女儿小敏继承。 这份遗嘱体现了于大爷的真实意愿,符合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该遗嘱在于大爷去世后具备法律效力。 3.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能够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于大爷生前通过立遗嘱方式,对之前赠予儿子小满的330万重新分配。 法院认定,于大爷有权撤销对小满的赠与,并且他生前立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法院认为,330万是对儿子和女儿的赠予,于大爷仅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予,未提及撤销对女儿小敏的赠予。 由于,小敏智力不健全,330万中她应占70%,小满占30%即99万。 但是,于大爷一方面要求撤销儿子赠予,另一方面又表示要回330万,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所以,于大爷对女儿财产的处置无效,仅能追回99万,由小敏和何大勇继承。 而这99万,法院判决小敏继承70%,何大勇继承 30%的份额即 29.7 万。 330万里,小敏应得300.3万,因小满是小敏的监护人,所以由小满保管。 最终,法院判决小满支付何大勇29.7万,至此,此案画上句号。 对此,您认为判决合理吗?
北京,大爷将房子出售,获得447.6万。自己留了117.6万,把剩余330万给了
博仑有意思
2024-11-26 1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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