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不幸离世,女儿老二和老三竟找上门来,企图瓜分母亲的赔偿金,这让父亲

博仑有意思 2024-11-27 19:49:35

福建厦门,女子不幸离世,女儿老二和老三竟找上门来,企图瓜分母亲的赔偿金,这让父亲气愤不已,双方根本谈不拢。数年以来,两个女儿对父亲不管不顾,连一次探望都未曾有过,父亲心寒至极,要求老二和老三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两个女儿却不情愿,辩称父亲每月退休工资有4000元,足以应付日常开销。无奈之下,父亲一怒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给出了判决! (来源:天津二中院) 赵大爷已然年逾八十,他与妻子共育有四个孩子,分别是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 三个女儿都已成家,赵大爷和老伴一直与小儿子共同生活。 时间回溯到 2016 年,赵大爷的妻子遭遇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不幸离世。 老伴的突然离去让赵大爷悲痛欲绝,整日沉浸在失去老伴的痛苦之中,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二女儿赵秀兰和三女儿赵秀枝竟突然登门,开口就要分割老伴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赵大爷闻听此言,心中五味杂陈。这两个女儿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对自己这段时间的生活状况毫不关心,一上来就只谈钱,这让他感到阵阵寒意。 赵大爷强忍着内心的难受,提出想用这笔赔偿金修缮老家的房子,以便自己年老时能有个去处,不必与小儿子一家拥挤地生活在一起。 但他的这个想法遭到了二女儿和三女儿的强烈反对,她们认为父亲年事已高,回老家居住不切实际,没必要修缮房子,还不如将钱平分给姐弟四人。 赵大爷却坚决表示,即便不修房子,这笔钱也不会分给四个孩子,自己年老了,日后养老需要用钱。 可二女儿和三女儿却觉得父亲偏心,嘴上说留钱养老,实则是想偏袒弟弟,心里十分不快,与父亲大吵一架后便扬长而去。 在之后的十多年里,赵大爷一直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起居都由小儿子照料。 大女儿赵秀花时常回来看望他,而二女儿和三女儿由于那次的不愉快,探望的次数变得稀少。 在这十多年中,赵大爷生病数次,经历了大大小小不少手术,他的养老金和积蓄早已耗尽。 他多次找二女儿和三女儿商量,希望她们能出些钱帮衬一下,却都遭到了拒绝。 二女儿和三女儿认为父亲每月有4000多元退休金,还有存款,又住在弟弟家,日常花销足够,根本无需她们再给钱。 赵大爷一气之下,将二女儿和三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每人每月给自己 1200 元赡养费。 其一,赵大爷的老伴儿去世后,闺女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赵大爷老伴儿去世后,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赵大爷和四个子女都有权继承老伴儿的遗产。 虽说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但在实际分配时可参考遗产的分配原则。 所以当初二女儿和三女儿提出要分割母亲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赵大爷不同意分割,两个女儿后来也未再坚持。 其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赵大爷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依据《民法典》 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赡养老人,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赵大爷年逾八十,无法劳作,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加以抚慰。 赵大爷认为自己与小儿子一家生活,小儿子照顾自己的生活,大女儿也常来看望关心自己,小儿子和大女儿算是尽到了赡养义务。 可二女儿和三女儿因过往之事心存怨气,不常来看望自己,他觉得这两个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 所以,他要求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给自己1200元赡养费。 其三,二女儿和三女儿觉得父亲告她们并非出于真心,而是受到弟弟的挑唆。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女儿和三女儿收到法院传票后,满心委屈,声称以前也曾给过父亲钱,父亲每次都说自己有退休金,钱够用,不让女儿操心。 平时她们姐妹也会给父亲买各种东西,父亲生病住院,她们也和姐姐弟弟一样,在医院照顾父亲,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父亲明明每月有4000多元退休金,以前也说钱够用,怎么突然就把她们告上法庭了。 她们怀疑是弟弟从中挑唆,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愿。 其四,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赵大爷表示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是他自己希望女儿尽赡养义务,这完全是他的真实想法,与他人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赵大爷每月有4000元退休金,但这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四个子女对老人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人虽未起诉大女儿和小儿子,但也不能因此让二女儿和三女儿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多方面情况,判决二女儿和三女儿每人每月给老人400元赡养费。 (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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