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引产给孕妇吃禁忌药致其产后死亡!
云南立刻谈
2024-09-12 12:27:33
⏯2016 年 5 月 24 日,杜某至A医院要求终止妊娠,A医院医师接诊后认为杜某血压过高不宜行引产术,即让杜某服用了降压药硝苯地平缓释片。
⏯一个小时后杜某血压虽有所下降,但诊治医生认为仍不适宜行引产术,遂嘱杜某带降压药回家服用,待血压稳定后再行引产。
⏯当日晚上,杜某感觉身体严重不适,其家人遂将其送往B医院产科救治。B医院诊断为:1、早发型子痫前期;2、孕 7+月头位宫内单活胎。
⏯经杜某丈夫方某同意,B医院于次日 3 时通过剖宫术取出胎儿活 体(方某某)至新 生儿科治 疗,杜某术后被送至 ICU 继续治 疗。
⏯杜某产后病情更加恶化,B医院释明杜某的病情后,其家属向B医院表示放弃治 疗,并愿意承担放弃治 疗的后果和转运途中风险。杜某出院后于当晚约 8 时 40 分在自己家中死亡。
⏯杜某家属认为其死亡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要求A医院赔偿。2016 年 5 月 27 日,经市医 疗纠 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由A医院向杜某家属先行支付丧葬费五万元待后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的调解协议。
⏯双方签订该协议后,A医院未按约定履行。方某按照农村习俗安葬了杜某,杜某安葬前未进行尸体解剖。
⏯后方某等 5 人将A医院、B医院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依委托省人 民医院司法鉴定中❤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以无死者杜某的尸体解剖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具体原因为由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以方某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医院、B医院存在医 疗过错,方某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方某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医院给杜某服用了严禁孕妇服用的硝苯地平缓释片、也未告知其应当留院观察,存在过错;纠 纷产生后,A医院未告知其近 亲属应当进行尸检,存在过错。故A医院对杜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杜某在B医院剖腹产下婴儿后,其丈夫方某放弃对杜某的治 疗,对杜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方某在一、二审中均未要求B医院承担责任,故B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zui终,二审法~院认定杜某近 亲属与A医院对杜某的死亡各承担 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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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杜某就是生育、讹钱工具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