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程中,医生都有什么必须向患者说明的
云南立刻谈
2024-08-21 13:16:40
《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基本医 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法》第 三十二条第 二款也强调了这一点:“需要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 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这里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内容分为两种情形:
(1) 📝 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需要说明的信息主要为病情和医 疗措施。具体来说,病情包括疾 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 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 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 疗措施、各种医 疗措施的利与弊、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拟采用的医 疗措施、该医 疗措施的治 疗 效果和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 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2) 🔪 在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所谓医 疗风险,是指医 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 良反应等风险;🚨 替代医 疗方案信息包括可选择的几种治 疗方案及各种治 疗方案利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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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女
知情同意权,咱得懂!医生不是神仙,手术有风险,签同意书不是免责金牌,是尊重生命的选择!了解清楚再点头,健康大事,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