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急性脑梗死,法院:医疗意外免责!

云南立刻谈 2024-09-09 18:24:55
⏯2012 年 9 月 6 日,顾某因“发热伴恶心呕吐”3 小时到某人 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胆管炎”收住该院消化内科。 ⏯2012 年 9 月 9 日,上腹部CT 诊断报告为:胆总管下端结石继发胆道梗阻扩张,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行“ERCP 术”,术中出现十二指肠撕裂伤、全身皮下气肿及口角歪斜,经胸外科、肝胆外科会诊后,放置皮下引流条,予以胃肠减压,转 ICU 治 疗。 ⏯ICU 会诊后诊断为“胆管巨大结石,十二指肠降部憩室,十二指肠降部粘膜撕裂伤?消化道穿孔?”,查胸片提示:右侧胸 部及颈部软组织内气肿,纵隔气肿可能,告病危。 ⏯2012 年 9 月 13 日头颅 MRI 检查:双侧额顶枕叶皮层区及左侧基底节区多发梗死灶可能,脑萎缩;经抢救治疗,顾某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目前仍遗 留半身不遂,大小便失 禁,大脑神志不清等严重的神经系统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顾某向法 院起 诉,认为被告医院手 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发生十二指肠裂伤、全身多部位气肿及脑梗塞等严重损害后果。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 疗损害鉴定,市医学会鉴定书确定原告消化道穿孔属于手 术并发症,纵隔气肿、气胸、皮下气肿与消化道穿孔有关,急性脑梗死属于医 疗意外,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违反治 疗规范、常规。 ⏯一审法 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 院以原告授权委托书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只有手印,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中,一审法 院再次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省医学会鉴定书认为:患者目前状况系脑梗死后遗症表现,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认为脑梗死的发生属于ERCP 术不可预知的医 疗意外,可能与患者自身高龄、基础疾 病及常规手 术存在关联性。 ⏯该鉴定作出后,原告申请撤诉,后又重新起 诉。再次起 诉中,一、二审法 院均依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指引:并非所有医 疗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都可以以“病情异常或者特殊体质”为由进行免责,能够免责的医 疗意外必 须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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