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瘤术后变植物人,医院未能提供光盘主责
云南立刻谈
2024-08-02 16:03:18
⏯患者 2011 年因突发头 痛伴恶心呕吐至当地医院就诊,行右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于 2012 年行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
⏯2015 年 3 月 26 日患者入住医院神经外科,行脑血管造影术,提示“右侧眼动脉段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在位,瘤颈、瘤体少许造影剂残余”。🔬💉
⏯4 月 2 日在全麻和肝素化下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术中患者脑出血、病情危重,后又急诊行“脑出血清 除+去骨瓣减压术”。🩺💉😵💫
⏯术后患者神志昏迷。后患者转院,呈持续植物状态。😵💫🏥
⏯患者诉至fa院后,一审fa院委托医学会鉴定,鉴定分析说明:根据所提供的术中 CT,患者存在右侧颞叶大面积脑出血伴造影剂外溢,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积血。患者颅内出血考虑与介入手 术有关。🩺💉🩸
⏯在介入手 术肝素化的情况下发生颅内出血,病情凶险,医方发现后及时行开颅手 术,效果不佳;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符合严重颅内出血的转归。😢💉🔪
⏯根据现有提供的介入手 术光盘,不能完整反应介入手 术操作过程,且手 术者未到场接受现场调查,尚难判定医方介入手 术操作是否规范。💻🤔
⏯鉴定意见:不能确定医方是否存在医 疗过错。🤷♂️
⏯医院不服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fa院审理后认为:因医院不能提供反映手 术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肝素使用量,以致鉴定材料不足,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故一审fa院对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由于医院的原因,致使无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 疗过错,医院作为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fa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到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本身是风险高的手 术,颅内出血是并发症之一,一审fa院酌情判令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 80%的责任。💔💸
⏯二审fa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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