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不要脸!”广东,一年轻的女服务员给50多岁的大妈上完菜以后,礼貌性的称呼了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30 10:32:18

“简直不要脸!”广东,一年轻的女服务员给50多岁的大妈上完菜以后,礼貌性的称呼了一句“阿姨”,没想到却惹怒了大妈。大妈非但以此为由不买单,还要求女服务员给她赔偿2000元。女服务员没办法,只能报警求助,结果却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女子小梅20多岁了,因为没学历、没技术,只能到饭店当个服务员,虽然辛苦,但也能赚点钱,足够她生活。

对于这份工作,小梅非常珍惜,也非常尽心尽力。

事发当天,正是吃饭的高峰期,店里来了三位50多岁的大妈,小梅赶紧招呼她们坐下,热情的为她们服务。

点完菜以后,小梅赶紧给三位大妈倒了茶水,然后就抓紧时间催促着给几位大妈上菜。

等菜全部上齐后,小梅非常礼貌性的说了一句:“阿姨,您的菜都齐了,慢慢吃。”

万万没想到,就是这么一句在正常不过的话语,却瞬间惹怒了这三位大妈。

其中一位大妈当即拦下小梅,质问小梅,刚称呼她们什么?

小梅并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这三个大妈年纪比小梅的母亲都大,称呼一句“阿姨”怎么了?

于是,小梅很坦然的告诉大妈,刚才称呼了一句“阿姨啊”。

小梅话音刚落,只见大妈把筷子往桌上一拍,站起来就开始数落小梅。

大妈觉得小梅的这句称呼把她叫的太老了,这是对她们的侮辱。

小梅平白无故遭到三位大妈的辱骂,心里非常委屈,眼泪止不住的吧嗒吧嗒往下流。但三位大妈并没有同情小梅,反而骂的更凶的了。

听到动静后,饭店的经理赶紧过来安抚三位大妈,耐心的询问到底出什么事了。

大妈们看到经理过来,气焰更加嚣张,表示小梅称呼她们阿姨是对她们的侮辱,要求小梅给她们道歉,并要求饭店给她们免单,还要赔偿精神损失,一声“阿姨”1000元,一共赔偿她们2000元。

听到这里,经理也认为这三位大妈就是想吃霸王餐,还想讹诈饭店一笔,哪有这么好的事。

大妈这年纪,小梅叫个阿姨在正常不过,不知道大妈们发的哪门子神经。

于是,经理也和大妈们争执起来,彼此互不相让。

眼看事情就要失去控制,小梅只能报警求助。

民警到来后,终于制止了他们的争吵,并对此进行调解。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饭店给三位大妈打8折,小梅给大妈们道歉,这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大妈来饭店吃饭,就达成了餐饮服务合同,饭店应该给大妈提供良好的餐饮服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大妈到饭店吃饭,小梅按照大妈们点的饭菜给他们及时提供菜品,这些并没有问题。

但是,小梅礼貌性的称呼了一句“阿姨”,这三个大妈就不乐意了。这样的称呼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违背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小梅的称呼算不上违法,大妈无权要求饭店赔偿,最多就是小梅给她们道个歉足以。

2、大妈主张给她们免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全靠脸皮厚。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赔偿讲究的是填平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小梅称呼“阿姨”构成违约,那么,饭店也应该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叫一声“阿姨”并不会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损失,所以,饭店确实没有免单的义务。

3、大妈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没有依据,纯属胡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带来精神损害才需要赔偿。

小梅和大妈们相差30岁左右,称呼她们“阿姨”完全合理,没有过错,更没有精神损害一说。

大妈们以此为借口,又要免单,又要精神损失,这多少有点寻衅滋事的味道了,只是民警没有认真追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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