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离婚的悲哀!南通,男子离婚时约定,女儿跟前妻生活,他每月探望2次,不料,11岁女儿拒绝和父亲见面,前妻说:他强行对青春期的女儿拥抱、亲吻,还不给抚养费,之后,男子第3次向法院申请探视权,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张娟和李鑫因为性格不合,在2022年离婚。
两人约定,李鑫每月给女儿10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2次,可接回身边住4天。
两人离婚时,女儿宁宁才10岁,她不知道爸爸妈妈为什么分开了?而她的爸爸从此消失在她的生活中……
宁宁也很想爸爸,可是她又不敢问妈妈,只能默默的承受着她这个年纪不该有的烦恼。
一转眼,到了2023年的金秋十月。
一天,张娟跟宁宁说:你爸爸要见你,我们要去一趟法院。
宁宁很开心,她特意穿上自己最喜欢的漂亮衣服,还背着自己漂亮的小背包,期待着可以见到爸爸。
到了法院后,宁宁热切的等着爸爸的到来,时不时的问妈妈,爸爸什么时候来?
张娟见时间到了,李鑫还是没有出现,她只能安慰女儿再等等。
然而,李鑫却失约了,根本就没有前来探望女儿。
法院认为,李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认定他放弃的此次的探望权利,法院做了结案处理。
而宁宁特别失望大哭了起来,她觉得爸爸说话不算话。
李鑫错过和女儿的见面机会,他在第二个月,又申请探视。
这次李鑫准时到达,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女儿不愿意见他。
宁宁说什么都不愿意见爸爸,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的劝了劝宁宁,可是宁宁还是不同意。
宁宁坐在椅子上,眼神充满了恐惧和不安,对执行人员的好言劝说,一直摇头。
当天,宁宁向法院书面表示,拒绝李鑫探望。
李鑫心生怨恨觉得是前妻跟孩子说了他的坏话,便指责她没安好心。
张娟因为李鑫没有按时给女儿抚养费,心里也是十分不满,指责李鑫不像个好父亲。
两人发生了冲突,后报警处理。
警察调解时,张娟说:虽然李鑫没有按时给孩子抚养费,但是她从来没有阻挠过他探视孩子。
女儿不想见他,是因为李鑫在探视时会对正处在青春期的女儿强行拥抱、亲吻。
而且,他还对自己动手动脚的。
警方调解后,李鑫和张娟对女儿的探视权和抚养费协商完事之后,法院对第二次探视作了结案处理。
2024年6月,李鑫第三次申请探视权,这次宁宁还是不见他。
1、法院认为,李鑫想见女儿,行使探视权,没有问题,但是,不能强制宁宁见父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李鑫在和张娟离婚时约定,李鑫每月可以看望女儿2次,可接回身边共同生活4天。
另外,寒假可接回身边10天,暑假30天。
李鑫行使探望权时,张娟要配合。
不过,李鑫想看孩子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2、法院裁定中止李鑫对女儿的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法院裁定中止李鑫的探视权,主要是宁宁明确拒绝,在孩子不愿意父亲探视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孩子的心理健康。
所以,为了确保不对孩子造成进一步伤害,就中止了李鑫的探视权。
最后,经过宁宁申请,张娟确认,法院裁定,中止李鑫的探视。
对于这个结果,李鑫意识到自己和女儿之间的距离。
他表示以后会用温和和尊重的方式和前妻、女儿沟通,让女儿重新接受自己。
3、李鑫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
这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经济责任。
李鑫没有直接抚养宁宁,应当按时给女儿抚养费,这是他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