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老太太带2岁孙子在超市买东西时小孩尿急。老人将孩子带到超市门口尿尿,而超市工作人员劝其离远一点。老人认为对方找事,双方发生争吵。没想到老人回家后,身体不适并导致瘫痪。老人认为超市未保护她的安全,将其起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60多岁的王阿姨,家住农村。自从有了孙子后,在城里的儿子就把她接到城里照顾孙子。天气比较热的时候,她经常带孩子到超市闲逛顺便乘凉。 事发当日, 王阿姨像往常一样带着2岁的大孙子小文来到经常去的超市,看看有没有要买的东西,顺便乘凉。期间,小文突然想要小便,小孩子说尿就尿。王阿姨便抱着孩子跑到超市门口,帮孩子脱裤子准备尿尿。 超市在门口值班的店员赵会看到,马上制止,并这里是公共场所不能随便大小便。如果顾客看到后,将会影响超市生意。 而王阿姨不以为然,也不想让小文憋着,于是装作没听见给孩子脱裤子,让其当场解决。 赵会看到后,十分不满上前与王阿姨理论。王阿姨表示2岁的孩子,想要小便在什么地方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孩子太小不能控制住自己,其他人对此肯定也能理解。赵慧就是小题大做! 赵慧一听,表示强烈不满。一边与王阿姨争吵,一边呼叫同事帮忙。两人一起与王阿姨进行争吵。 随后,在顾客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争吵。这时,王阿姨觉得身体有些不舒服,随手扶着墙壁大声喘气。超市员工发现王阿姨身体异常,劝其在板凳上休息,并为其免费提供了热水。 半小时后,王阿姨缓过劲以后打电话给儿子张亮,让其来接她和孩子。张亮将他们娘俩接回家以后,王阿姨表示头疼的厉害。 随后,张亮将王阿姨送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脑出血,住院16天,共花费3.1万元。 次年,王阿姨再次住院治疗,并住院天数为13天,治疗费1万余元。但是两次治疗仅仅维持住了王阿姨的生命,而她的双腿已瘫痪终身残疾。 王阿姨认为,如果不是超市人员与其发生争吵,她不会脑出血,于是将超市和赵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在法庭上,王阿姨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超市管理不善,致使员工对顾客不敬,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名超市顾客,她带2岁孙子去超市买东西,超市应该提供服务。2岁孩子想要尿尿,作为超市工作人员在超市内没有厕所的情况下,应该想办法解决,比如让孩子先找个角落尿到塑料袋子里,然后另行处理。
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提供周到的服务,还在她自行带孩子出去方便时,加以阻拦,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超市两名店员,明显欺负他们一老一小,对他们进行羞辱,导致其情绪失控,血压升高,发展成为脑出血,最后瘫痪。 超市作为管理方,应该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培训,善待顾客。同时对职工的职务行为负责。而超市显然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应培训,致使2两名员工粗暴对待顾客,引发严重后果,作为雇主,超市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阿姨表示,他们作为在超市的顾客,根据上述规定,应该受到安全保护,现在他在超市里受到伤害,超市应该按照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王阿姨表示,她一个60多岁的老人,怀里抱着一个2岁的孩子,即使在公共场所尿尿,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何况他们没有在超市里面就地解决。 超市员工无理的行为,给她身体带来极大伤害,超市必须赔偿! 超市方辩称: 1、员工只是合理劝阻,没有过错 王阿姨的孙子在超市门口小便,虽然不违法,但是影响到了超市的经营,作为工作人员赵会上前劝阻,并无过错。 2、王阿姨脑出血是自己引起的 王阿姨患有高血压,其突发脑出血是自身高血压导致。而且王阿姨在现场近半个小时,都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出现。 他儿子到来后,也没有发现异常,可以看出王阿姨脑出血是自身疾病引起,和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超市表示,他们对王阿姨的身体出现此情况表示同情,但是这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们确实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商店经营者负有《民法典》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王阿姨因工作人员不让孩子在超市门口小便,与之发生争执,从而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范围。 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扩大,这样将增加经营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