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朋友一起吃饭,看中朋友带的一名失足妇女,后和对方去开房,结果准备发生关系时被警方逮个正着,后被警方以嫖娼为由罚款500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和女方、朋友均未谈过价格,与女方系互生好感、临时起意的一夜情,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凌晨,男子奚某和朋友钟某等人一起吃宵夜。钟某还带了自己手下的一名失足妇女尧某。
期间,钟某见奚某对尧某有意识,饭后,让尧某带着奚某去开房,并私下答应尧某事后给其400元。
随后,尧某带着奚某前往钟某专供手下失足妇女使用的一间出租房。谁料,两人洗完澡正准备发生关系时,民警破门而入,将二人逮个正着。
事后,虽然奚某没有和尧某谈论交易价格,但是奚某在笔录中,自认知道尧某系失足妇女,且事后需要给尧某500-600元,警方认为其行为属于事前默认确定了有偿性行为的价格,在主观上与尧某之间非法交易达成了一致。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卖Y、PC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第(一)款规定“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遂以PC为由,对奚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被处罚后,奚某不服,认为:第一、警方询问自己的时候声称,若承认,只罚款不通知家属,自己处于醉酒且极度疲倦的状态下,意识不清且不能正确分辨事实的情况下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承认“知晓事后需支付尧某5、6百元费用的情况。”
第二、自己被抓之前,与尧某、钟某均未谈及金钱交易或者给付财物,不存在任何交易行为。系与尧某接触后,互生好感的一夜情,主观上无PC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相应的行为,仅受社会伦理道德调整,不违反法律法规。警方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尧某和案外人钟某的证言就推定自己事前默认了PC事实,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三、警方办案中没有表明身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违法事实不一致,笔录上写明了经钟某介绍,决定书上却没有,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后,在能够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却未通知;本案不适用当场处罚,而警方对本案却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自己当场缴纳了罚款。……
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第一、法院查明,奚某喝酒时间为凌晨2时许,被抓获为凌晨3时许,到其接受询问的10时36分,间隔7小时有余。
法院认为奚某称自己被询问时还处于醉酒及极度困倦状态与常理不符。奚某也在笔录上签字并确认办案警察无诱导行为,表明其对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该笔录真实合法。且与尧某、钟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予以采信,对其提出是办案民警采取欺骗、诱导方式获取的说法,不予认定。
第二、奚某明知和尧某发生性关系后需支付金钱,尧某亦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与奚某发生性关系,这充分表明二人主观上就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二人以此为目的,洗完澡躺于床上准备发生关系时,被冲进来的警察当场抓获,充分证实二人已经着手实施,但因二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不中止。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2人是否已谈好价格。法院认为,此处的谈好价格并非仅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商谈,也包括通过第三人来进行商谈。
从查明事实来看,奚某、尧某虽然均确实未就价格进行过商谈,但二人的介绍人钟某,与尧某对需支付的金钱数额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一致,且奚某、尧某二人对发生关系后需支付金钱的意思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已经谈好价格。
第二、笔录上写明了经钟某介绍,决定书上却没有,不影响奚某的陈述和申辩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本意系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利,但权利可以抛弃。
在案证据显示,是奚某要求不通知家属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警方应其要求未予通知并无不妥,本案适用的并非简易程序。
执法视频显示,警方在办理该案的程序中存在未表明身份,但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不撤销处罚。
综上法院审理后,作出确认警方对奚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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