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名13岁女生在同学水杯中投放不明物质致多名同学不适住院,一时间引起众怒,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4 12:53:32

上海,2名13岁女生在同学水杯中投放不明物质致多名同学不适住院,一时间引起众怒,警方发布通告称,不明物质系具有清洁漂白作用的混合液,受害学生已经出院,恢复正常上课。网友:“就这么算了?”(来源:环球网等)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2名女生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2名女生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是混合液的危险性、破坏性,第二是看受害人是否特定。

如果混合液危害性并不大,2名女生的行为虽然令人可恶,给人造成了巨大的恐慌,但是还不会构成犯罪。

反之,如果混合液会给人体造成严重的损害,达到了危险物质的致害程度,受害人是2名女生故意针对、选取的对象,2名女生的行为或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而受害人是2名女生随机选取的,具有不特定性的情况下,2名女生的行为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2、2名女生构成犯罪,需要承担责任吗?

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责,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年龄问题。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2名女生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便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类严重的犯罪,也可以免去刑事责任。

3、免去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应当注意的是免去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就没有任何责任。

一方面来说,《刑法》第17条规定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一方面来说,从民事角度而言,2名女生的行为对受害同学而言属于侵权。而年龄并不是民事侵权的免责理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受害同学依法可以直接向2名女生的父母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

4、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或也要担责。

13岁在民事角度而言,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2名女生是如何趁其他人不备在多名同学杯中投放混合液,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事发后,学校是否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医救治?等等,都可能成为学校担责的理由。

5、最后,青少年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且不断升级,因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的安全稳定,因此时常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不同于成人犯罪,青少年无论是生理和心理都不健全,因而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不能仅靠重罚,更要靠法制教育。

在此,希望家长、学校加强此类教育,让孩子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以及相应的后果,懂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才能避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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