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网友见一名女子抱着一个东西瘫坐在地一辆车前,痛苦嘶吼,反复念叨着“妈求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3 13:16:07

辽宁沈阳,网友见一名女子抱着一个东西瘫坐在地一辆车前,痛苦嘶吼,反复念叨着“妈求你了,你不能死啊!”,还不断的自扇耳光!随后走近定睛一看,发现女子抱着的是竟然是条“狗”!网友懵了,于是将视频发布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来源:星视频等)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抱着一条小狗瘫坐在地上,一边摇晃小狗,一边痛苦嘶吼“妈求你了,你不能死啊!”

周围有数名群众围观,一名女子上前安慰女子,怎料,抱着小狗的女子情绪激动,狂扇自己脸部。

据悉,抱着小狗的女子在外遛狗,因为没有栓绳,跑到路上,被来往车辆压死,才发生了网传视频中的一幕。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这人该是有多孤独,把狗当成孩子!”“既然把狗当儿子,为什么不拴绳,好好保护它呢?”“出了这种事情,司机不用担责吧?”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不知何时,狗从最早的“看家护院”变成了“情感寄托”,宠物狗,早已不再单单是字面上的含义,对于一些人来说,宠物狗就是玩伴、朋友、甚至于家人!

而爱狗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无可厚非!

2、虽然爱狗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狗并不是人!

如果狗主人不能管好自己的狗,带狗进入公共区域,不仅有可能发生本案这样的悲剧,也有可能会害人害己!

前不久成都2岁女童被狗咬成重伤的案件就是一个近在眼前的例子!

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具体到本案,女子遛狗不拴绳显然有错。

4、而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司机即便也存在过错,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太大。

5、还应当注意的是,遛狗不栓绳导致狗跑到马路上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巨大的损害,作为狗主人应该意识到这种危险的存在,而视而不见,其实就是对此类事故持有“故意”!

因而针对遛狗不栓绳发生的“车撞狗”事故,很多地方都认为狗主人应当负全责。

拿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条就明确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即便司机存在过错,女子因为不栓绳,最终女子大概率也只能自担损失。

6、最后,心爱的狗死亡,女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天下没有后悔药吃!

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爱狗人士,如果爱它,就应该管好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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