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老太获赔700多万元拆迁款,将其中的一大半给了自己的小儿子,剩余的分给其他3名子女,自己则一分没留。谁料,随后不久小儿子不仅将所有的钱挥霍一空,还背上了巨额债务,其他3名子女也拒不赡养她,她最终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地步。老人无奈随后将一众子女告上法庭。(来源:北青网等)
据悉,程阿婆育有4名子女,丈夫早年间已经去世。2年前,老房子遇到拆迁程阿婆获赔700多万元补偿。
时年82岁的程阿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子女轮流照顾,于是将这700多万元全部分给了自己的子女。其中给了小儿子400多万元,大儿子200多万元,其他2个女儿各50多万元。
结果,其他子女觉得程阿姨偏心,前期答应的好好的要照顾程阿姨,结果拿到钱后,轮到各自照顾时,就开始各种找事。
程阿姨没有意识到问题,先后与大儿子、女儿等人发生争吵,后无奈之下投奔小儿子。
可令程阿姨万万没想到的是,随后不久,小儿子不仅将400多万元挥霍一空,还背上了巨额债务,房子都被拍卖。
程阿姨无奈之下只得与小儿子在外租房住,但是租金、日常开销再加上医疗费等等一系列费用,让其和小儿子过得十分拮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程阿姨越想越后悔当初分钱的决定,但是钱已经分出去,已经无法撤销。
程阿姨希望子女念在其分钱的份上赡养、看望自己,便与众子女沟通,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将众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程阿姨的子女能不能以程阿姨偏心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呢?
1、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程阿姨的房子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仍归程阿姨所有,程阿姨作为能够辨认和控制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自主处分拆迁款。
2、其次,《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8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更是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赡养父母属于成年子女的强制义务,并没有限制条件。
具体到本案,即便程女士分配拆迁款的做法,没有一碗水端平,令其他子女感到偏心,子女也不能拒绝履行对程阿姨的赡养义务。
3、再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换句话说,赡养老年人,并不是只出钱就行了,还包括精神慰藉。
4、最后,程女士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探望自己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问题,理性获得支持!
但是,给钱、回家看看只是形式,子女们带着怎样的心态给钱、回家才是关键。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而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并未有直接判决,而是耐着性子,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让程女士意识到“未能一碗水端平”给子女间造成的矛盾,也让子女们放下恩怨,原谅了程阿姨,并答应每人每月按照800元的标准向程阿姨支付赡养费。
而这再次让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