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重庆,一公司丢弃70余公斤变质辣椒被以“严重浪费”为由,罚款5000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2 15:27:30

“冤不冤?”重庆,一公司丢弃70余公斤变质辣椒被以“严重浪费”为由,罚款5000元。网友懵了,“不丢,难道卖给顾客吃?”(来源:上游新闻等)

据悉,当地市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在重庆某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外的垃圾桶里发现大量腐败变质被丢弃的二荆条辣椒,总重量13.26公斤,后查实属于该公司丢弃。

因为被丢弃的辣椒占该公司进货量的13.26%,当地市监局认为该公司存在浪费情况,于是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谁料,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过多久,当地市监局又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外的垃圾箱中又发现被丢弃的、重达60.78公斤,约占该公司进货量的25%、发霉变质辣椒面。

当地市监局于是乎便以“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为由,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说,不亏,明明已经责令改正了,还尽快纠正,反而变本加厉,简直是挑战执法威严!

也有人说,辣椒变质发霉了,不丢了,难道继续卖给顾客吃吗?质问这样的处罚有没有依据,认为这家企业是个良心企业,不该被罚。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当地市监局对涉事企业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样的处罚又是否妥当呢?

1、当地市监局对涉事企业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浪费可耻,节约为荣!

早在2021年4月我国就颁布了《反食品浪费法》明确指出,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其中第15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28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涉事企业之所以被处罚,并不是因为存在丢弃腐败辣椒的行为,而是存在“严重浪费”以及“拒不纠正”的情节。

这种情况下当地市监局对涉事企业做出5000元罚款,有法可依,且单从从上述规定来看,已经是从轻发落!

2、有法可依,但是并不是一定合理!

虽然从上述法律规定上来看,当地市监局对涉事企业的处罚并无不当。

但是一方面,《反食品浪费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处罚严重浪费的企业,但是并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严重浪费”的标准,因而容易给人造成“丢也罚、不丢也会处罚”的担忧。

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任何企业的本质都是为了盈利,没有故意浪费的动机。而尤其是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之下,很多企业其实并不好过,可能今天准备的原料,明天就用不上了,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浪费。应当在个案中予以考虑。

或许也正是如此,原本有法可依的处罚,变成了网友眼中的“不合理”!

3、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广大经营者积极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浪费。

也提醒相关执法单位,既要严格执法,也不能忽略执法的社会效果与影响。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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